2月2日,市長黃奇帆主持召開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粗暴執法,辱罵毆打行政管理相對人;濫用職權,亂管濫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其行政執法資格將被注銷,同時還要吊銷其執法證。被吊銷執法證件的,不得重新申領執法證,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為從嚴控制行政執法人員準入門檻,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辦法規定,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申領和持有執法證,不得上崗執法。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資格條件,行政執法機構中在編在職、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年度考核合格的,才能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同時規定了不得申請確認資格的五種情形,包括: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受記過以上處分未解除的;合同工、臨時工以及借用人員;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因違法或者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辦法還建立了行政執法資格期限制度。為了促使行政執法人員加強學習,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辦法借鑒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辦法》關于“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有效期為五年”的要求,規定行政執法資格不實行“終身制”,而實行動態管理制度,行政執法資格有效期為5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資格有效期屆滿前,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重新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
辦法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的執法證;如不出示的,相對人沒有配合義務。
由于部分執法人員的不文明執法行為,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損害了政府形象,為了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辦法規定執法人員應當弘揚法治精神,堅持執法為民的理念,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紀律,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此外,辦法還明確,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不稱職的、不參加執法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以及有其他不當行為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行政執法機構暫扣執法證件;被暫扣執法證件的,應當參加離崗培訓,暫扣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會議還通報了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調整情況,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審定重慶市見義勇為英雄建議名單的請示》等事項。
副市長馬正其、譚棲偉、劉學普、凌月明、吳剛、王立軍等參加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