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按照課題組的定義,這一術語與公眾稍顯隔膜。但如下關鍵詞會觸動我們的神經:反商業賄賂、產品合格率、社保覆蓋率、安全健康培訓、環境責任、節能減排。
都是“強”企業,在社會責任領域不夠“卓越”“領先”也就罷了,至少“追趕”的姿態還能顯示出誠意,再不濟,“起步”也多少意味著逐漸改善的前景。“旁觀”?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樣徹底的局外人定位,斷不可接受。
這實際上是另一種冷漠。公眾剛剛被“小悅悅事件”中18個路人的冷漠所刺痛。如果說,見死不救的個人行為,其冷漠讓人痛心的話,單純追求利潤、無視社會責任的企業行為,其冷漠則讓人疾首,或者說“痛腦”——它也許不如兩歲幼童的死那樣直接讓人撕心裂肺,但一旦訴諸理性思考,企業的這種冷漠足以反映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成熟、不健康甚至不正常,其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嚴重而深廣。
一個成熟、健康、正常的社會,必定是一個責任社會。我們當然可以向往“理想國”,即追求一個純然道德高尚的社會。但現實社會的組成有多個層面,各種要素在博弈,這就注定了我們只能尋求最大公約數。當然,這個公約數一定是多元的。多元中,至少可以確認一點:這個公約數應該包含“責任”這一要義。也就是說,我們可以也必須追求一個責權利明晰的責任社會。
當個人面對“小悅悅事件”時,也許不應以立即現場施救作為道德苛求(注意,這絕不意味著要將對高尚行為的褒揚虛無化),但可以以立即報警或撥打救援電話作為公民責任要求。對于企業,也許不該過多奢談道德,但可以以“企業公民”作為其責任要求。企業當然以商業利益考量為主旨,蠻橫的道德指責不僅無益,且有害,有可能扭曲真正的市場原則。但以公民責任要求企業,不僅是合理的,且是必要的。
根據剛剛發布的這份報告,顯然,這樣的企業現狀與中國追求的負責任的大國定位是不匹配的。從國企和民企的角度看,中國須擁有更多負責任的大企業;從外企角度看,中國須治理監管環境,讓跨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真正負起責任來。
由此還必須引出政府責任這一話題。針對公民個人,其私德政府可以引導,不宜直接監管。但針對企業,政府必須實施強有力的監管,包括法律體系的健全、法律對企業的制約效果即威懾力,等等。一個健康的、法治的市場經濟,是國家發展的要務。
談責任,當然意味著一種現代文明和現代契約精神。但探尋中國傳統,其中廣有這方面的資源。如果說要為責任找一個更中國化的對應概念,那就是擔當。作為君子的美德,個人要有擔當。作為社會運行的基石,包括企業在內的社會組織,同樣要有擔當。
一言以蔽之,我們這個社會亟須明確責任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