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月余,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再次來到溫州。在聽取當地小企業發展情況匯報時,總理強調要妥善處理資金鏈斷裂情況,并要求提高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的容忍度,支持專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加大財稅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同時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貸化傾向。
老板“走佬”,企業關門,員工討薪,溫州企業民間借貸危機引起的一系列后果最終引起了國務院的關注。與此同時,溫州當地政府和企業也在行動,政府成立應對機構,專門協調銀行和企業的關系;民企緊急成立2億元的“重組救市基金”,幫扶那些因為資金問題陷入困境的本土企業。
作為中國民營經濟的引領者,“溫州模式”曾奇跡般帶著溫州人迅速暴富,可為何溫州企業接二連三地出現資金鏈斷裂危情?其一,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個不爭事實,在現有的金融機制下,沒有幾個銀行愿意貸款給那些風險大得多的中小企業;其二,在原材料成本和人力成本不斷上升的壓力下,類似打火機、鞋業、眼鏡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利潤空間不斷被壓縮,流動資金也就不可避免地陷入短缺困境。
從銀行難以貸到款,做實業又難以賺大錢,民間借貸便應運而生。又由于金融業的基本法則就是把資金吸引到獲利最高的地方,于是溫州幾乎全城都在放“高利貸”也就不難理解。倘若企業利用民間借貸的資金,投入生產,產生高效益,連本帶利還給放貸人,自然皆大歡喜。然而,溫州現在的問題是,民間借貸的錢并沒有全部用于實體經濟,有不少選擇了泡沫性的投資,造成虧損。
正所謂“正門開得不大,旁門就要打開”,民營企業有需求,而金融機構又不能滿足,民間借貸必然難以阻擋。其實,對于民間借貸,國家早有規定:按現行法律規定,企業之間禁止私相借貸,公民參與的借貸最高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者不予保護。換句話說,只要是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的4倍,民間借貸就是合法化的。可溫州的民間借貸有的已高達銀行的10倍以上,高利貸年利率最高甚至能達到180%。高利潤帶來的是高風險,一旦某一環節出現紕漏,其間的風險就猶如多米諾骨牌般擴散開來,不容小視。
因而,一味靠“堵”不是解決辦法,給民間資本一個合法的出路,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當是根本之策。這就要求我們逐步放開金融市場,疏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實現資本要素的自由配置。說白了,也就是打破現有銀行的壟斷體制。事實上,“新36條”已有類似規定,如“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民間借貸陽光化說起來也不過是“新36條”的具體落實而已。
當然,要讓民間借貸陽光化,風險監管必不可少。眼下除“不得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規定外,只有《貸款通則》和若干通知、解釋。如何避免“民間借貸陽光化”成為變相鼓勵“有錢人都去放高利貸”,監管部門必須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