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長崔杰再次就拆遷致人死亡案,向市民鄭重道歉,并解釋稱此前已經在不同場合多次道歉。
這兩天輿論關注“市長道歉”,源于近日新華社報道,長春市朝陽區強拆致人死亡案件發生之后,監察部曾就此責令長春市市長向全市人民公開道歉。此后,央視有節目跟進、解讀,稱“未見到長春市長道歉”。由此,輿論也紛紛質疑,“市長向市民道個歉為何還要中央責令”。
事實上,長春市長已經多次道歉,證據俱在,這似乎是一場“誤會”。然而,在此或許更值得深思的問題是,市長三次道歉,公眾為何“聽不見”?市長明明已經道了歉,公眾卻仍然發出質疑和不滿,到底是為什么?
都說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能明察秋毫。長春市長多次道歉,民眾竟然視而不見,充耳不聞,這或許和市長道歉的方式有關系。且看長春市長幾次道歉的具體情形:3月26日事件發生后,長春市長崔杰走訪被強拆居民代表并當面致歉;7月9日,崔杰在長春市政府第11次全體會議上專門道歉;8月8日,崔杰通過《長春日報》向全市人民鄭重道歉。而刊登在《長春日報》頭版上的道歉,雖稱“鄭重”,卻只是淹沒在工作性報道之中的短短一句話,無論標題還是導語均未體現,非仔細搜尋很難發現,也就談不上“遍告周知”了。
從中我們不難發現,長春市長前兩次的主動道歉,都是在小范圍內針對特定的對象,而不是面向“全市人民”;第三次通過媒體道歉,不僅離事發已有近半年時間,而且是在接到監察部等四部委的處理決定以后,但即便是這樣的道歉,似乎都是為了應付上級,而不是真正讓市民聽見。公眾“聽不見”市長道歉的背后,或許是因為一些官員還沒有養成向公眾道歉的意識,還不知道如何向公眾道歉。
拆遷致人死亡屬于重大公共事件,事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也同樣事關法治的權威與政府的公信。一個負責任的地方政府和官員,理應在第一時間向公眾傳遞積極的信號,向死者親屬道歉,向公眾道歉。
官員道不道歉,道歉有沒有誠意,往往被公眾看作問題能否得到解決的風向標。所以,向公眾道歉就應該盡可能地讓公眾都聽見,要借助大眾媒體乃至新興網絡媒體廣為傳達。既然應該道歉,就沒有必要遮遮掩掩、這其實是現代社會的常識。
現在,有些地方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已經能夠及時召開發布會,向公眾說明事故情況并誠懇道歉。遺憾的是,也有一些地方仍然是選擇特定媒體,用特定方式,在特定范圍內,應付“道歉之責”。這非但不能有效緩解民眾不滿情緒,甚至可能適得其反,讓公眾質疑官員道歉的誠意,并進而懷疑問題能否依法得到解決。
顯然,民眾想“聽見”官員道歉,不是為了翻遍報道去尋找“道歉”兩個字。與其道歉之后仍然被公共輿論誤會,不如一開始向公眾道歉就“大聲”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