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也指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非居民區,從鐵路橋梁外側起不少于15米。”目前,公路和鐵路部門正根據各自對《公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理解,以及鐵路和公路距離的測試方法、出現事故后各種狀況的預估,表達著各自的意見,但雙方離共識很遠。
事情到了這個局面,雙方肯定都有難處和苦衷。而想起各類事故慘烈的場面,在給生者和死傷者造成無盡痛苦時,有關部門的態度,最好是宜“細”不宜“粗”,少一份粗枝大葉,就少一份悲劇發生的幾率。目前,公路和鐵路方還各自保留著意見,誰也說不服誰。因為誰都明白,如果按對方的主張行事,自己就要承擔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依雙方的實力,誰都可以調動專家,來說自己的施工沒問題。
這就引出了一個巨大的問題———在遭遇這樣的情況時,該由什么樣的機構,從法理和技術的角度,給出科學而權威的結論。這個結論必須具有雙方無法拒絕的法律效力。這樣具有科學法庭性質的機構,目前還是一個空白。看來,這一課必須加速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