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對刑事訴訟法草案進行審議,委員建議法律明確保護人權。
任茂東委員認為,草案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對于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規定,他建議修改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權”。
他解釋,這種表述與憲法“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規定是一致的。他并分析,“人民”一詞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作為體現程序的刑事訴訟不是保護人民,而是保護人的權益,或者是保護全體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正當權益。
■ 焦點1
公安是不是司法機關?
法大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世界范圍內沒有將警察部門列入司法機關的做法
【草案摘要】 草案33條對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最后一款是“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
草案46條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律師在執業活動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通報。
草案61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保護措施。證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
【委員審議】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內司委委員戴玉忠,針對草案第33條第3款最后四個字“司法機關”表示,該表述是指哪些機關不明確。他分析,在理論和實踐中對這個概念的認識和表述不一致,有的人認為司法機關就是法院,有人認為在中國司法機關是法院和檢察院,也有人覺得包括公安機關都算廣義的司法機關。
“刑法94條規定,本法所指司法人員是包括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但那是講人員。憲法和法律對司法機關沒有界定性的表述和規定,這時候用一個‘司法機關’是不明確的”。
戴玉忠并分析,憲法第135條對刑事訴訟當中的主體明確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法中多數情況下都是用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這里的司法機關應明確表述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還是只算法院和檢察院?”他建議進行調整。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這是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出現這種公安機關可能是司法機關的表述,公安機關屬于政府部門,在世界范圍內,并沒有將公安或者警察部門列入司法機關的做法。
■ 焦點2
體罰及虐待表述不能省
金碩仁委員表示,有些偵查人員避開刑訊逼供,采取花樣繁多的體罰和虐待
草案49條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但117條仍然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任茂東委員認為,這表明還沒有明確規定被追訴人的沉默權制度。他認為,在中國確立限制沉默權制度是可行的,能夠有效遏制刑訊逼供,逐步提高偵查機關的偵查水平。
不過,他亦認為,實行這一制度,在短期內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增加了偵查的難度和訴訟的成本,對使用沉默權應該有所限制,可以采取案件排除法,即在大量犯罪中的嫌疑人、被追訴人都可以實行沉默權,但是可以用但書的表達方式,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沉默,例如有關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住址不得沉默,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打擊嚴重犯罪的需要,諸如危害國家安全的、黑社會團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不得保持沉默等等。
對于嚴禁刑訊逼供問題,金碩仁委員表示,修改前刑事訴訟法43條中“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這一規定修正案草案第49條修改成“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他認為,逼供、威脅、引誘是存在的,建議繼續保留“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證據”這些內容。
此外,金碩仁建議,草案53條第1款“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的“刑訊逼供”后增加“體罰、虐待”的表述。他表示,實踐中,有些偵查人員巧妙地避開了刑訊逼供,但花樣繁多的體罰和虐待也是非常不人道的,像老虎凳、用竹條打手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