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首次土地違法問責結果公布,73個市、縣的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被給予紀律處分。很顯然,這僅僅只是一個“問責秀”。因為被問責的一般都是造成惡劣影響的極端違法案件,而實際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遠遠不止這么多,多到“法不責眾”的地步;被“問責”的人竟然沒有一個被撤職的,更不用說負法律責任了。
全世界不只中國搞工業化和城市化,為何只有中國到處都是違規征地和強征強拆呢?有人會說,中國有特殊性。筆者認為,不是什么中國特殊性,是有三項與土地相關的制度要徹底改,才能大幅減少違法征地和強征強拆事件。
一、“農地轉非”要以不改變農民(集體)“地主”地位為前提。
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中國的農地轉非,一般都是遵循這樣的程序:政府征收(用)——政府整理——政府出讓——企業開發。在這個過程中,一旦農民(集體)的土地農轉非,所有者便不再是農民(集體)了,政府在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剝奪了農民的“地主”地位。即:工業化,農民不能“種”工廠;城市化,農民不能“種”房子,這是普遍的違法征地和強征強拆的根源。
假如中國的農地轉非是遵循這樣的程序:政府制定城市郊區的農地轉非規劃——人大批準土地農轉非規劃——規劃到期后農地轉非自然實現——政府無償取得一半的農轉非土地,農民(集體)各得另一半的農轉非后的土地——政府用無償取得的一半建設用地搞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農民(集體)自主開發另外一半的建設用地。
我把這種農地轉非制度叫做“依規依法農轉非減半”制度,如果用這個“農轉非減半”制度替代現在的“征地制度”,政府公益用地不會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不會少,農民(集體)“地主”身份沒變——農民可以自主“種”工廠或“種”房子。農民“地主”身份不變的最大的好處是不僅可以避免違法征地,還可以避免強征強拆。
二、城市土地開發要配套漲價歸公和漲價封頂的稅收制度。
在“依規依法農轉非減半”土地制度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農民(集體)”是城市最大的“地主”。“農民集體”出售土地或是自主開發土地,都要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多少征收累進稅,土地增值越多,稅率越高,當土地增值達到某一比例或額度的時候,再增值的部分要全部歸公——封頂(超增部分按照100%的稅率征稅)。土地增值稅收不歸地方政府,應該歸屬中央政府,全民共享。
由于土地開發配套有增值收益累進稅率和封頂的稅收制度,一般情況下,當釘子戶就沒有必要了,強拆自然會少很多了。
在土地增值收益累進稅歸全民共享的制度下,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和土地融資行為就會受到抑制,違法征地和強征強拆就會自然消失。依法強拆也就變得可操作了,行政強拆就可以退出了。
三、農轉非后的城市土地開發要配套閑置稅制度。
在“依規依法農轉非減半”制度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土地交易和土地開發都是市場化的。有些土地主體為了獲得更高的增值收益,可能會選擇暫時的土地閑置,等待最佳的土地開發時機。這應該是允許的,但要征收土地閑置稅。閑置時間越長,稅率越高。這樣既可以大大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也會大大減少城市化過程中的“釘子戶”。即使有“釘子戶”,也可依法“征稅”和處置。
在過去數十年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違法征地和強征強拆層出不窮,極端事件與日俱增。這對黨和政府形象有損,對市場經濟有害,對社會穩定極為不利。靠政府違法征地和強征強拆搞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做法不能再繼續下去了,應該通過上述三項制度創新,把工業化和城市化納入法制化和市場化的軌道。這樣,違法征地“問責”才不至于僅僅只是一個“秀”。
(作者系河北大學中國鄉村建設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