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夏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明確督察結果將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辦法規定,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主要采取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派駐監察等方式,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與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工作形成合力。其中,例行督察進駐時間一般為20天,督察內容涵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關注的重點、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等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等;專項督察針對重點區域、領域、行業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進行督察;派駐監察則強調日常督辦。
根據辦法,省級環保督察結果將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等行為,將視情對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