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農村部分婦女尤其是外嫁、離婚、喪偶婦女財產權益易受侵害的問題,寧夏近日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保障條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保障農村婦女“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條例規定,農村婦女與男性平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確權部門應當依法登記、確認婦女的財產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益,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
根據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離開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條例還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限制、剝奪婦女合法權益。違反以上規定,限制、剝奪婦女合法權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