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會不發貨、售后消失、賣家“裝睡”,網上購物頻“翻車”引爭議不斷。消費者的權益如何保障,網購惹上的麻煩,民法典怎么管?我們來聽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城市化委員會委員王軼教授的解讀。
隨著電商平臺的興起,貨不對板、以次充好等投訴逐漸增多,“砍單”問題也一度成為消費者投訴的重點。所謂“砍單”,指的是買家下單成功并付款后,平臺賣家以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等各式各樣的理由單方面取消訂單,或者一直拖著不發貨,嚴重損害了買家的利益。王軼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人類從工業文明邁向信息文明階段,提出的不少新問題和新要求都作出了明確的回應,包括對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作出了明確的回應。”
比如有一個案例,有一商家超低價促銷打折,成交后賣家反悔了。王軼指出這個案例涉及到當事人簽訂的電子合同。該電子合同是否已經訂立?是否具有效力?又該如何履行?從目前的我們看到的案情來看,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單成功即電子合同成立,只不過商家以運營人員對促銷的規則理解有錯誤為由拒絕發貨。如果確實存在著理解偏差的話,商家只能按照民法典總則編,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而不應該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拒絕向消費者提供相應的商品。
還有一個案例是:一位買家以一元搶拍鋼琴,但是賣家遲遲不發貨。 王軼分析案情后說:“在當事人之間也已經成立了電子合同,而且沒有證據表明這個電子合同的效力存在有什么欠缺,那對于一個成立并且生效的合同來講,當事人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沒有履行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王軼指出:如果商家存在欺詐行為,還要承擔對消費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民事責任。民法典完善了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能夠為消費者的權益提供周到的保障。(信息來源:CCTV熱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