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我們該怎么做?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30日分組審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普遍認為,此次修訂立足于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現實問題,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以及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草案回應社會關切符合現實需要
杜玉波委員表示,草案二審稿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監護人監護不力甚至監護侵害、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都作出針對性規定,并對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等作出全面規范,有利于從法律層面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護,總體贊成該草案。
鮮鐵可委員說,草案二審稿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作出多處修改,進一步體現了社會發展成果和人民群眾的愿望。從整體上看,草案二審稿增加關于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救助幫扶的規定等,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明顯加大。
羅保銘委員說,草案二審稿在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增設政府保護責任、增加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內容等方面篇幅較多,充分細化了現行法律中的原則性規定,回應了社會關切,符合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迫切需要。
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環境
草案二審稿明確,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謝經榮委員認為,這條規定初衷很好,但現實中高中階段集中補課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高三,學校往往不放假沖刺補課,如此規定并不現實,建議將范圍限定在“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學生集體補課”;此外,對于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的規定,如要真正落實,還應對小學入學考試相關規定等作出進一步明確。
如何讓孩子享受網絡便利的同時,保護孩子免受網絡不良信息侵害?呂薇委員建議,適當調整草案有關表述,“草案中關于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游戲功能的規定比較難以操作,建議修改為‘采取符合國家標準的技術措施,規范、限制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游戲功能’。”
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應如何管教?吳恒委員說,草案二審稿提出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表述過于寬泛抽象,可能引發教與學雙方的誤解糾紛。建議修改為“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全面引導學生遵紀守法,關愛同學,尊重他人”,為學校、教師留下一些可以自主實施的教育空間。
進一步強化各方監護責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家庭、學校乃至全社會的用心呵護。圍繞各方的監護責任,與會人員展開熱議。
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留守兒童父母或監護人要加強對孩子管理及聯系的有關規定。鄧麗委員認為,規定提出“應當及時將委托照顧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但現實中存在一些父母異地任職甚至不在國內等情況,難以做到一律規定書面告知,建議增加電話聯系、微信告知等方式。
全國人大代表顏寶鈴說,草案二審稿明確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教職員工加強教育和管理,在此基礎上還應增加預防性條款,規定學校及幼兒園加強對新聘教職員工的入職審查,不錄用有虐待前科等違法行為的人員。
鄭功成委員表示,面向兒童的社會公益組織是社會保護的重要方面,建議用專門條款強調促進兒童社會公益組織發展,使其擔負起促進兒童健康成長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