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期間,各界期盼已久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7編加附則、84章、1260款條文、總字數逾10萬……這部鴻篇巨制,將是我國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亦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兩會”期間,民法典草案成為多位委員討論的焦點。這部法律涵蓋民生方方面面,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即將書寫我國民法典時代的新篇章。正如一位委員所言,作為新中國立法史上最偉大的工程,它將彪炳史冊。
“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征程中,編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5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作關于民法典草案說明時指出。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表示,此次較為關注民法典草案能否“轉正”:“作為中國首部法典化法律討論審議過程的親歷者和見證者,我倍感自豪和責任重大,預祝民法典能早日審議通過和啟用。”
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費借貸、生產生活,每個人終其一生,都能從里面找到答案。
在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正國看來,這次民法典草案,既保護胎兒權益,也關注死者權益;“禁止性騷擾”被寫入人格權編草案,使得職場、校園性騷擾的預防和處置更有針對性;針對人們普遍關心的“房子”問題,民法典草案也提出了“居住權”概念;為減少輕率、沖動離婚現象,民法典草案規定了“離婚冷靜期”;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合同編草案里也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是一部民法大全,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具體化,與刑法、行政法并列為一個國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表示。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由于政治、經濟、社會等原因,一直未能完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如今,民法典的制定條件已然成熟,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
今年4月20日、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民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認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在全國政協委員、寧夏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法學研究所所長李保平看來,一部民法典,不僅是法律條文的集中匯編,更是一個國家文化傳統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達,體現了國家治理的特色,對全社會起到潛移默化的教育和引導作用。
彰顯對人格尊嚴的尊重
首部民法典令代表委員們為之期待。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表示:“今年的全國‘兩會’讓我興奮的就是即將問世的《民法典》。”大量單行民事法律百川歸海,無數人念茲在茲、孜孜以求,這部卷帙浩繁的巨制翻開了最輝煌的一頁。
此次民法典草案的最大亮點之一,在于獨立設計了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在業界人士看來,民法典草案設計了侵權責任,這又是一項前所未有的獨立設計,彰顯了民法作為民事權利救濟法的崇高價值。
“21世紀的中國民法典,彰顯了對人格尊嚴的尊重和對個人價值的保護。”全國政協委員、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黃廉熙認為。
“這部民法典草案最大的特點之一,是增加了人格權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表示,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時代意義和實踐意義。其在更好更充分地實現人民幸福生活目標的同時,也必將為世界法治發展提供新的樣板,擴充新的模式。
此外,民法典草案遵從了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形成的習慣,設計了合同法編,并未依照傳統民法典設計債權法編。
“這種設計集中規定了合同制度及其種類,并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規定為準合同,巧妙地將傳統民法典債法制度的精髓融化進合同法編中,既體現了中國特色,又不破壞傳統體例。”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文法學院教授田國興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與金融行業關系密切
民法典草案中,雖然很少有直接規范金融行業的法條,但物權編、合同編中的相關法條,又與金融行業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系,會直接影響到金融行業中的相關活動。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菡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金融行業與民商事法律息息相關。本次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民事單行法律,對于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同時也做出了更細化的指引性規定。”
事實上,所有的金融活動都離不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其中,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規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草案第522條指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債權人的抗辯。”
“從這條規定來看,規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絕權、履行請求權以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違約責任請求權,這些都是現行合同法中尚未規定的內容。”林菡認為,實踐中金融主體之間往往存在著多角債及多重權利義務關系,上述規定有助于金融主體據此進一步控制風險,完善金融工具,促進市場貿易活動,推動金融產品的多樣化發展。
草案合同編中的第15章融資租賃合同,對于融資租賃金融活動做了細化規定,其中第745條指出,“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林菡分析,此條明確了租賃的登記效力,對于善意相對人來說,是重要利好,同時也強調了在融資租賃金融實務中,不僅要依靠合同效力的約束,還鼓勵進行書面登記確認租賃效力。可以說是立法者對于近年來一直野蠻生長卻頻繁爆雷的融資租賃行業進行“敲打”,未來融資租賃行業必將開始加強對于租賃物的監管,重新重視合規及風控。
民法典的落地,在保證“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下,也從一定程度上為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給出了指引性的規定,有利于金融活動法律實務的有法可循。
依然任重而道遠
就現有的民法典草案來看,也有其完善空間。
譬如,監護制度尚待完善。林菡認為,本次民法典草案將被監護人視為獨立的主體,尊重其作為獨立個體的意愿,不再簡單粗暴地將其視為監護管理對象。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過程中,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說充分彰顯了立法者的人文關懷。
另一方面,在遺囑監護中,如果被監護人的父母雙方指定監護人不同,將陷入無法確定監護人的尷尬境地,且沒有監護人依據合理事由自行辭任的相關規定,不利于平衡及保護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及權益。
民法典草案如獲審議通過,后續實施過程中,依然會面臨不少問題。
田國興分析,首先是法律法規的清理問題,廢除與民法典相互矛盾的規范性文件;其次,民法典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會遇到不完全契合社會生活事實的情形,這就需要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司法解釋進行漏洞補充的作用;其三,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可謂鴻篇巨制,其條文數量之多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無出其右,這就需要全面的普法宣傳和教育,讓全民對其進行深刻的學習和研究,以理解其具體的條文規定及其蘊含的法理要義。
由于民法典分編的編纂并非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對現行民事法律的規范進行整理,或將需要不斷地適應新的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
此外,制定刑法典也得到委員的呼吁。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調研部部長陳百靈認為,建設法典化的法律體系是以成文法作為唯一或基本淵源的國家立法的共同取向,德法兩國的民法和刑法均是以法典形式呈現。隨著我國第一部民法典的誕生,我國法制建設將進入“法典時代”,制定刑法典是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