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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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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軼談民法典:民有所呼法有所應,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時間:2020-05-25 14:24:59  來源:澎湃新聞 

    歷時五年編纂,中國即將邁入民法典時代。

    編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立法任務,這部被喻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影響著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關私權保障和社會責任實現,備受矚目。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在召開,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國民法制度將迎來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即將問世之際,澎湃新聞專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城市化委員會委員王軼,解讀有關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草案的立法突破和修法價值。

    在王軼看來,居住權制度的入法實現了“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讓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用。不過,在貫徹物盡其用精神上,目前的立法還有待給足空間,讓居住權規則獲得更廣泛的適用范圍。

    與此同時,針對社會熱議的禁止高利放貸、規制霸座等呼聲,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也給予了關注,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應”。

    “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澎湃新聞:在您看來,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有何立法亮點?物權編草案回應了哪些社會難題和熱點?

    王軼: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相對應于物權法有一些明顯的改變和調整,給我印象比較深的主要有幾點:第一、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居住權。當年物權法起草時,對此有過討論,但沒能形成共識。這次借助民法典編纂,就把居住權規定到物權編里。

    在用益物權里,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也頗受關注。物權編草案針對土地經營權的設立規則和土地經營權通過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利用土地經營權進行融資擔保都做出了相對明確的規定。

    同時,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還著重將綠色原則進行了具體落實和細化。一方面在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則里體現,另一方面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上也有相應體現。

    此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費的問題也備受關注。物權編草案強調了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盡管這一規定還不是終極回答,但它指出了解決問題的方向和途徑。

    澎湃新聞:在立法中,針對有無必要增設“居住權”以及居住權的地位和功能如何界定等問題,學界是否存在不同看法?

    王軼:當時參與物權法起草討論的時候我印象很深,江平老師、王利明老師、馬俊駒老師、錢明星老師,這些前輩民法學家都力主規定居住權。當時提出的理由有幾點:第一,在審判實踐中,已經有很多案例,法官認可了居住權。主要發生在什么情形呢?夫妻雙方離婚分家析產時,房子歸夫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居無定所,怎么辦?法院常常從民法基本原則出發,判決居無定所的一方仍可住到原來的房子里,直到有別的住所為止。

    除此之外,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要求規定居住權的社會需求,當時有前輩民法學家和一些法官提到,上海有一些知識青年,當年“上山下鄉”到農村去,在當地成家以后,等到允許知青回城的時候自己回不去了,怎么辦?讓子女回去。可是這些知青下鄉的時候都是中學生,自己沒有獨立的房子,子女回去住哪兒?一般是跟著外婆、外公、舅舅、叔叔住,可問題是這些親戚去世后,其他的家人可能就不一定同意他們繼續住了,怎么辦?這個時候就有人主張通過設立居住權,以此解決這類群體住有所居的問題。

    另外,基于一些特殊的社會需求,比如當事人想讓自己的閑置住宅發揮一定效用,就設定了居住權。不過,當時反對的意見認為,居住權的適用范圍太小,沒有多少人需要通過居住權制度來滿足住有所居的需求,所以沒有必要規定居住權。爭議之下,為了讓物權法盡快出臺,就把這個問題放下了。

    澎湃新聞:您覺得“居住權”制度,有何現實考慮和價值?

    王軼:我們要關注一點,整個民法典草案物權編的編纂都要秉承一項立法宗旨:物盡其用。就是要讓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用。

    此次民法典物權編草案規定的居住權,并沒有對設定居住權當事人的身份做出明確限定,意味著只要有閑置住宅,就可以拿出來給別人占有和使用。此外,沒有明確的限定也就意味著適用主體的范圍相對來講是比較廣泛的,這樣就能夠在更大的范圍里解決住有所居的民生問題,能在更大程度上實現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

    “居住權應有更廣泛的適用范圍”

    澎湃新聞:此前,社會上還曾出現過“以房養老”的騙局,對一些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來說,居住權的設定有何意義?居住權入法能否實現“以房養老”?

    王軼:以房養老領域出現一些詐騙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應該說任何一種民事交往的方式和手段都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所以這個板子應該打到這些犯罪分子身上,他們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據我了解,在以房養老的過程中,的確有一些通過設定居住權的方式,讓老人把房子所有權轉移出去,犯罪分子利用這種交易方式,損害老人合法權益的現象。

    從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確立的規則來看,將來設立居住權需要到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相對來講這個程序和鏈條就長一些,這樣可能給揭穿騙局提供更多的機會。

    澎湃新聞:有學者認為,居住權應當有更大的靈活性和更廣泛的適用范圍,您怎么看?

    王軼:我個人也是主張這種觀點的。目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規定的居住權設立方式有兩種:第一,訂立居住權合同,基于合同取得居住權。第二,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居住權。

    如何貫徹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居住權的規則還是需要有所發展的。比如,現在的居住權設立是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可以想像,對于大多數的城市居民來講,愿意無償給別人設立居住權的情形是非常有限的,例如設定給自己的子女、父母、近親屬、密友等,但是給其他人無償設立居住權,估計是比較難的。所以,這一規定就值得考慮。

    另外,民法典物權編草案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事實上,這一規定就會限制住宅資源的優化配置,也難以實現物盡其用。

    還有,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還規定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意思就是居住權人不能利用住宅獲得收益,當然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也就是說以不得出租為原則,以可以出租為例外。不少參與物權編編纂的學者主張,除了保障性的居住權,是不是也可以給投資性居住權留下空間,更能實現物盡其用。

    “強化對業主權利保護”

    澎湃新聞:除了在用益物權上的規制,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在有關所有權、擔保物權方面是否也有新的突破?

    王軼:在所有權部分里,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針對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更加強化了對業主權利的保護。物權法施行后的實踐證明,有關業主權利的保護還需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物權編草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了保護:第一,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糾紛大多是因為一些公共事務,本來應當通過業主參與表決形成決議的方式進行管理,但由于物權法中形成決議的 “門檻”設定過高,所以很難實現。基于此,物權編草案降低了形成決議的“門檻”,就公共事務的管理,便于業主自治的實現。

    第二,在物權法里,盡管有一些規則能夠推導出來,但未直接規定,由此又導致了一些矛盾糾紛。比如,針對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三,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還要求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對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這一規定對于強化業主權利保護非常有好處。

    此外,在所有權制度里,物權編草案還明確規定了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的所有權,這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規則。

    在擔保物權里,比較值得關注的是海域使用權,草案明確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以前我們只注重黃色國土,對于藍色國土的關注不夠,這應該是一個明確的回應。

    此外,針對擔保物權里同一個財產之上如果設定有數個擔保物權,彼此之間是什么樣的權利順序,這一次也作了更周全的回應。針對不允許抵押的財產范圍在抵押權部分里也有了相應調整。

    “萬變不離鼓勵交易”

    澎湃新聞:此次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在現行合同法基礎上的修改超過300條,其中涉及規定內容實質性新增、修改超過150條。為何進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

    王軼:合同編變動比較大有幾個原因:第一,涉及到合同編和其他各編的關系協調問題。比如,相對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變動很大,這是因為很多合同效力認定的規則,民法典總則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已作了規定,就不再需要出現在合同編里了。

    再如,由于未設債法總則編,所以有不少債的一般規則也進入到了合同編的總則部分。不得當利和無因管理是也作為準合同的兩種類型,成為合同編的第三分編。

    第二,我們注意到,在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里還增加規定了四種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包括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每增加一類合同,就會增加不少法律條文,這個也是合同編內容變動比較大的原因。

    第三,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還把最高法一系列司法解釋中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規則吸收到民法典草案中。比如,合同是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的,沒辦批準手續的合同效力如何?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很好的回應,編纂合同編草案時,就把它吸收為法律規則。

    第四,此次民法典編纂,正值人類從工業文明邁向信息文明,人們日漸意識到電子合同已成為人們生產和生活中非常常見,應用廣泛的一種交往方式。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針對電子合同確立了成立的規則、履行的規則等。

    基于以上四方面的原因,民法典合同編草案相對來講變動比較大,但萬變不離其宗,最終都服務于鼓勵交易立法宗旨的實現。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

    澎湃新聞: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還關注了民間高利借貸問題。草案的禁止性規制能否解決這一問題?

    王軼:當前,民間高利貸問題的負面效用已充分顯露出來,成為我們社會經濟生活中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的問題。同時,也說明這一問題到了必須表明立場和態度的時候了。

    目前看來,不管是對參與高利借貸的出借方,還是對借高利貸從事其他經濟活動的借款方來講,高利借貸都不是一種理想的交易方式。甚至因為高利貸在金融監管范圍之外,對國家金融安全也構成巨大威脅,也不利于實體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在多重因素之下,人們達成共識,必須表明堅定立場。為此,民法典草案合同編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澎湃新聞:近年來,一些侵害大眾權益,甚至危害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現象和問題時有發生,如旅客霸座、強搶方向盤等行為。這些行為為何需要民法典規制?

    王軼:民法典之所以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就是因為它和百姓的衣食住行用都是密切相關的。此次民法典編纂遵循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編纂理念,民有所呼,法有所應。

    比如,針對霸座現象,民法典合同編作出明確回應,原因就在于霸座其實是一種違約行為,是一種缺乏契約精神的表現。既然訂立了客運合同,就要按照客運合同事先所做的約定去享受承運人提供的運輸服務。

    為此,民法典草案合同編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澎湃新聞:一般人會認為這一行為是不是更關乎道德?

    王軼:當一個行為構成違約時,它就已經脫離了情誼關系的范圍,進入到法律關系的范疇,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和其他基于客運合同應該享受相應服務的人就可以主張權利,要求霸座人承擔責任。

    澎湃新聞:搶奪方向盤是否會涉及刑事責任?

    王軼:搶奪方向盤不只是民法問題,還會涉及到刑法、行政法的問題。但是從民法的角度,比如從司機、乘客的角度看,搶奪方向盤不僅危害搶奪者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還危害了司機和其他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對搶奪方向盤行為予以制止是民法典可以去關注而且有能力去關注的事項。

    澎湃新聞:除此之外,民法典編纂還有哪些值得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王軼:民法典編纂只是標志著民事法律體系在這個歷史階段的完善和發展,但社會總是不斷向前的,人們的共識也會與時俱進,從這一點來講,完成民法典編纂并不代表著民事立法會就此停步,一定還會繼續向前。

    在我看來,未來人類將會更加深切體會到信息文明的到來對生產和生活所產生的影響,一定還會有很多新問題、新要求需要從民法角度作出回應。

    比如,關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這是信息文明形態下的重要財產類型,目前民法典草案總則編只是作了初步規定,因為還看不清楚,還未能凝聚足夠共識,需要進一步觀察、判斷。所以,從工業文明向信息文明邁進對民法提出的新挑戰和新機遇,這會是未來民事立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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