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4 15:43:23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沈彬
據報道,近日,浙江省公檢法機關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其中明確,醉酒后接替代駕進小區不屬“道路醉駕”,引發網友爭議。
這是浙江省司法機關對于醉駕的細化規定,事實上,近年來,上海、江蘇、湖南、湖北等地都紛紛出臺了類似的規定。這還得從醉駕入刑的本義以及執行8年的社會效果來解讀。
2010年前后,幾個全國著名飆車、醉駕案造成的后果極其慘烈。《刑法》里的交通肇事罪只能懲罰已釀成的慘禍,而對那些醉駕、飆車者,其行為雖然已嚴重威脅到公共安全,卻只能作為一般行政違法進行處罰,如此就不足以威懾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以在輿論的推動之下,醉駕正式入刑危險駕駛罪。
201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駕不需要有“情節惡劣”的附加條件,即只要是醉酒駕駛就構成犯罪。當年,公安部甚至還下發相關指導意見規定,對達到醉駕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危險駕駛罪本身是一種危險犯、行為犯,而不是一個結果犯,并不需要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危害結果。
這些雷厲風行、鐵腕治理醉駕的手段,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再沒有人把醉駕不當一回事兒了,再沒有人敢在酒桌上攛掇司機醉駕,“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深入人心。
醉駕入刑以來,社會意義顯著,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也有一些問題浮出水面并引發討論。
一者,醉駕的入刑門檻相當低,的確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以江蘇省來說,醉駕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涉案人員占所有刑事案件的20%。
二者,當初“醉駕一律入刑”起到重典震懾的作用,但是也有必要體現罪罰相當、寬嚴相濟的原則,不能將血液酒精濃度作為“一刀切”的入罪指標,還是應結合具體行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結果來做出全面的司法判斷。
對于那些明顯溢出了《刑法》危險駕駛罪所涵蓋的行為,不能夠簡單地“一刀切”,機械地一律從嚴,應該結合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的本質做出考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稱,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這次浙江的相關刑事政策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也有網民擔心,今后醉酒在公共停車場挪車、醉酒駕駛進入居民小區,不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如果出了事,是不是會有法律空白?其實不必擔心。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小區、公共停車場里本來就不屬于“道路”的范疇,之前出了交通事故也不是按交通肇事罪處理,而是按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來處理的,如果在小區里酒駕挪車真的造成嚴重后果,一樣可以定罪量刑。
因為危險駕駛罪本身是一個行為犯,不需要產生危害結果,且如果用血液酒精濃度作為單一的入罪指標,很容易把那些主觀惡意不強、社會危害不大的行為,比如小區挪車納入刑事犯罪的范圍,有違于實質公正原則,所以才需要做出這一番“微調”。應該說,治理醉駕正從之前簡單的“約法三章”,走向更精細的治理,這其實是一種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