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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出臺危險駕駛犯罪量刑細則 醉駕電動車也判
時間:2012-05-12 09:49:59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 湯婧婧 解亮 
     10種醉駕行為,別指望能緩刑

      溫州中院全省率先出臺危險駕駛犯罪量刑細則

       醉駕燃油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也屬量刑之列

    “醉駕入刑”,轉眼已過一年。一年來,溫州共有1100人“栽”在了酒瓶上,因危險駕駛被判刑。

     不僅如此,浙江危險駕駛第一人、全國交警醉駕第一人和全國律師醉駕第一人,諸多不光彩的“醉駕第一人”,都出現在溫州。

    昨天上午,溫州中院召開“打擊危險駕駛犯罪專項工作”新聞發布會,稱已在全省率先出臺危險駕駛犯罪量刑細則,明確規定,對于高速醉駕、無證醉駕和沖卡拒檢等10種醉駕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

    溫州審理的醉駕案全省第二

    1100人成了醉駕者

    去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施行,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醉駕入刑”。

    溫州中院透露,截至今年5月1日,溫州兩級法院審理危險駕駛案件達1094件,全省排在第二。其中,瑞安、樂清和鹿城審結的醉駕案,位居溫州前三。

    另外,這一年里,溫州總共有1100人“栽”在酒瓶上,因危險駕駛被判刑,其中女性13人,男性1087人。

    從溫州中院公布的十大醉駕典型案例看,浙江危險駕駛第一人、全國交警醉駕第一人和全國律師醉駕第一人,都出在溫州。

    不僅如此,案例還涉及:人大代表危險駕駛案、醉駕取保期間再次醉駕的、酒精檢測前當場飲酒的、醉駕時開車開到睡著的和醉駕拒不認罪者等。

    這里還有一個特別提醒,就是燃油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也是機動車的范疇,切莫醉酒駕駛摩托車。

    溫州中院介紹,在已經審結的1094件危險駕駛案件中,摩托車類醉駕案有602件,比例高達55%。

    無證駕駛等10種醉駕行為

    一律不適用緩刑

    溫州中院介紹,針對“醉駕入刑”以來案件數量日漸增多,量刑漸成審理難點等問題,他們已于不久前,在全省率先出臺了危險駕駛犯罪量刑細則。

    這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針對不同車型危險駕駛的社會危害程度,將醉酒駕駛電動車、摩托車、自備車、營運車(出租車、貨車)和大客車(含專用或非專用校車)的基準刑期,分別確定為一、二、三、四和五個月。

    區別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險駕駛致人重傷的人數或造成財產損失的金額,給出不同的量刑幅度。

    對于吸毒后駕駛、無證駕駛和嚴重超載駕駛等,要酌定增加一到兩個月的刑期;有自首、一般立功的,減少一個月刑期。

    規定酒精含量未達90mg/100mL,無交通事故發生,無從重情節,能積極配合檢查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對于酒精含量未達110mg/100mL,無任何交通事故發生,積極配合檢查,有悔罪表現的,或雖然有交通事故發生,但能依法予以賠償的,可適用緩刑。

    最重要的是,這份細則還明確了10種不適用緩刑的醉駕情形,分別是:

    有危險駕駛前科(3年內);有沖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造成一人以上輕傷;吸毒后駕駛;無證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駕駛;嚴重超載駕駛;駕駛無牌報廢車輛;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

    溫州“醉駕之最”

    ●浙江危險駕駛第一人

    2011年5月1日中午,安徽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鎮塘西村中心路榕樹下飯攤飲酒后駕車出行,途經瑞安市塘下鎮時,與劉某駕駛的無牌正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員及其乘客等5人受傷。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胡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全國交警醉駕第一人

    2011年6月11日凌晨,溫州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胡某飲酒后駕駛轎車沿溫州市車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行經一交叉路口時,與同車道前方等候信號燈放行的轎車后部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事后溫州市公安局確認胡某屬于醉酒駕駛。

    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全國律師醉駕第一人

    2011年6月24日,瑞安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某飲酒后駕車追尾張某駕駛的轎車。雙方協商賠償未成,賈某告知對方自己的身份后駕車離開,張某追趕并打電話報警。案發后,賈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一名。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賈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賈某上訴,以有“立功表現”為由,在二審階段要求免予刑事處罰,被法庭駁回。

    ●人大代表危險駕駛

    2011年6月11日晚8時許,龍灣區人大代表黃某(女性)與其朋友在溫州市龍灣區狀元鎮龍飛路一夜市攤上吃夜宵并喝了酒,吃完后黃某駕駛轎車欲駛往狀元鎮耐寶路口處。車輛剛啟動不久,便與行人王躍林發生刮擦。

    龍灣區人民法院判處黃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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