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城市化委員會專家委員、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日前發布署名文章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予以解讀。他指出,《意見》提出的戶籍制度改革舉措,是與以往改革一脈相承的,放寬落戶不是盲目搶人、更不是放松房地產調控。
全文如下: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22年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消除,到2035年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基本建立。圍繞這個目標,提出了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加快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打破城鄉戶籍壁壘,對促進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提高全社會勞動生產率、增加農民工群體收入和消費規模,具有重要意義。戶籍制度改革事關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倍受社會各界關注。近年來,各類城市落戶門檻普遍降低,取消落戶限制的步伐在逐步加快。但總體而言,城鄉二元戶籍壁壘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消除:一些大城市對外來人口尤其是普通勞動者設置了較高的落戶門檻;相當一部分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還沒有在城鎮落戶。
《意見》在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方面有較大突破,這有利于進一步破除城鄉要素合理配置的體制機制障礙,提高經濟社會運行效率,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提供有力支撐。戶籍制度改革是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必要條件。要實現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合理配置,首先要賦予勞動者在城市之間、鄉村之間、城市與鄉村之間自由流動、自由遷徙、自由擇業和自由定居的權利。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既是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需要,又是人們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更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需要。
《意見》提出的戶籍制度改革舉措,是與以往改革一脈相承的,旨在讓那些為城市建設、發展和繁榮做出貢獻的外來人口特別是農業轉移人口住有所居、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心有所安,不斷提高城市化水平和質量,增強城市的競爭力和反哺農村的能力,為最終完成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創造條件。既不能把這一輪改革誤解為搶人大戰,也不能理解為放松房地產調控。
首先,放寬落戶條件并非意味著要放松房地產調控,恰恰相反,只有加強房地產調控,使住房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才能降低外來人口特別是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的住房門檻。因此,不管戶籍制度怎么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個定位絕不能動搖,始終是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當前,高房價對實體經濟的負面影響已經顯現,房地產市場也經不起大起大落。無論是實行積分落戶的超大特大城市,還是放開放寬落戶限制的大城市,都要防止房價大起大落,既要滿足剛性和改善型的住房需求,又要堅決避免投機者借機“鉆空子”,落實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體責任的長效調控機制,以居住年限或參加社保年限等條件,替代戶籍作為房地產限購的門檻,防止房價大起大落。
其次,戶籍制度改革要惠及各個階層,不能搞選擇性改革,只盯住所謂高端人才。要把已在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作為重點落戶群體。長期以來,農民為工業化城鎮化作出了巨大貢獻,不管農民進城還是返鄉,他們在農村的合法權益都不能受到任何損害,而且要通過新一輪改革幫助農民實現合法權益的保值增值。因此,戶籍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已經進城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各地方政府應樹立正確的整體人口觀,擺正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算好成本和收益這本賬,既要看到為吸納外來人口而增加的財政支出,更要看到外來人口為城市發展做出的更大貢獻,不要為搞形式爭風頭而搶人,不要為盲目爭奪高端人才而忽視了本地實際發展需要的人才。
最后,放寬城市落戶條件并非放棄因城施策,超大特大城市要通過優化積分落戶政策調整人口結構和人口布局。應該看到,一些特大超大城市出現交通擁堵、空氣污染、房價高企以及教育、醫療、養老資源緊張等所謂“大城市病”,固然有其人口總量的原因,但主要還是由于人口結構和分布不合理、中心城區人口密度過大、職住分離、軌道等公共交通不便、小轎車使用量過大等因素造成的。超大特大城市要在擴大落戶規模的前提下,優化積分落戶政策,既要留下該留下的人口,又要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防止無序蔓延,合理疏解中心城區非核心功能,繼續“減量發展”,優化人口結構、防治“大城市病”。(信息來源:中國網國情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