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4 14:06:56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符向軍
餐飲行業存在的一些亂收費問題長期困擾著消費者,其中設置最低消費問題尤為突出。《工人日報》記者近日在北京調查發現,一些餐館仍存在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的問題,如王府井東街附近的一家餐館規定人均最低消費500元。廣東省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最近抽樣調查了省內100家餐館,結果發現有47家設置了最低消費門檻,占比接近五成。
餐飲業最低消費問題由來已久,在許多地方還是普遍性存在,不但涉嫌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還有違綠色消費原則,助長了盲目攀比大吃大喝奢靡浪費之風,消費者飽受困擾,社會多有詬病。之所以最低消費痼疾難除,并非監管層面存在法律“真空”,而是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拷問執法監管的剛性。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餐飲業“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起訴維權。這條規定具有“準司法解釋”的性質,實踐中具有指導意義。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2014年11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違者將面臨商務主管部門最高3萬元的處罰。以上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意味著,“最低消費”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定性,在制度和政策上有嚴格的約束。
餐廳以格式條款設置包廂最低消費,實則是對消費者自主、自愿、公平消費權利的限制,乃至強制交易,屬于霸王條款,違反了司法解釋、《消法》和上述《辦法》的規定,是無效條款,理當摒棄取締。然而,不少餐飲企業對法律禁令視若無睹,公然以行業潛規則對抗法律明規則,將“最低消費”進行到底,或讓“最低消費”以改頭換面、巧立名目的形式出現,比如以設置最低消費人數代替設置最低消費金額,以“包間使用費”代替“包間最低消費”,游走在合法與非法的邊緣,規避法律的打擊。
之所以如此,與商家守法經營意識缺失,與消費者維權較真意識不強有關,與法律缺乏明確實施細則有關,也與監管缺位有關。最低消費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例屢見報道,但鮮有不良商家因最低消費被查處的案例。實踐中,一些監管部門要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對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消極應付,以致許多消費者面對“最低消費”霸王條款只能選擇委曲求全、麻木不仁。如果執法監管充分到位,如果對消費者的維權投訴都能及時有效辦理,為何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已出臺多年,一些地方的餐飲業仍然敢于設置最低消費,而且這一現象還比較普遍?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實施。要真正叫停“最低消費”,首先要進一步制定法律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明確界定“最低消費”概念、各種違法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等,避免商家鉆法律“空子”,促使商家誠信守法經營。其次,消費者要擦亮眼睛,學會搜集證據,敢于依法維權。再次,關鍵還要大力凸顯法律的剛性,執法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主動亮劍執法,常態化進行執法檢查,對消費者的舉報積極查辦,對違規者予以通報、罰款,有效懲戒違法行為,加大商家違法成本,形成違法警戒效應,真正觸痛不法經營者的“痛處”,讓法律真正成為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守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