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濕地等環境要素列入賠償范圍
記者9月20日獲悉,《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簡稱《方案》)印發,草原、濕地等環境要素列入賠償范圍。這標志著四川省正式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
按照《方案》,四川今年將探索完善生態環境損害擔責、追責體制機制,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扭轉“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局面,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制度保障。
《方案》明確,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將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二是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三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有明確賠償或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四是發生其他嚴重損害生態環境事件的。
此外,《方案》還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在現有的環境民事訴訟之外,為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就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進行磋商,達成的磋商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以保障協議的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