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情形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9月12日,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公布了《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以下3種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二是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三是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也已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不僅首次用類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態環境損害的貨幣量,而且首次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不僅該賠的金額賠到了,該賠的要素也賠全了,可謂是“應賠盡賠”的經典創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