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基礎〔2018〕1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印發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積極探索、科學謀劃,加快推進通用機場規劃建設,著力突破“落地難”瓶頸。但有些地區對通用機場的功能定位、布局原則等認識模糊,有些通用機場規劃布點也不盡合理,缺少對區域軍民用機場運行、軍事設施保護、軍民航飛行等綜合論證,加劇了地區飛行矛盾,對軍事安全保密造成較大隱患。此外,還存在通用機場項目報批程序復雜、周期長等問題,這些都不利于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場。為科學有序推進通用機場規劃建設,促進通用航空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通用航空“熱起來、飛起來”,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正確認識加快通用機場建設的重要性
通用航空業是民航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航空業發展的新增長點。按照“分類管理、放管結合、有序發展”的原則,加快通用航空業發展,有利于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提升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釋放消費潛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通用機場作為通用航空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加快建設和完善通用機場網絡,是補足基礎設施短板、解決“落地難”問題的關鍵舉措。各地要提高認識,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定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準確把握市場需求和發展形勢,充分認識通用航空社會屬性,發揮好市場機制作用,科學有序推進通用機場建設,營造通用航空良好發展環境,探索通用航空業發展新業態、新模式。
二、科學編制通用機場布局規劃
通用機場布局規劃是通用機場項目審批(核準)、建設實施的依據,應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合理確定通用機場功能定位,突出發展重點,注重與地方優勢資源創新融合,發揮通用機場的輻射和帶動作用,打造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通用航空網絡。
(一)明確功能定位。
一是交通運輸服務。利用通用航空短途運輸“小機型、小航線、短航程、組織方式靈活”等特點,在距離最近的民用運輸機場直線距離100公里以上的偏遠地區、地面交通不便地區布局通用機場,為人民群眾提供“飛得到、坐得起、用得上”的交通出行服務。利用公務航空“快捷、私密、舒適”等特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城鎮化和市場需求較高的地區布局綜合性通用機場,疏解樞紐機場非核心業務,提供個性化、高效率的出行服務。
二是社會公共服務。充分發揮通用航空響應速度快、機動能力強、服務范圍廣的優勢,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分析自然災害等易發多發地區以及國家高速公路事故多發路段,選擇附近具備條件的地方布局通用機場,提升航空應急救援能力;在國家布局的城市群中的主要城市選擇綜合性醫院布局通用機場,優先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長江中游、成渝等城市群逐步構建30分鐘通用航空醫療救助網絡;在人口密集、交通易擁堵的大中型城鎮,以及兼顧國防要求的口岸、交通樞紐等布局通用機場,擴大通用航空在區域綜合治理與服務保障方面的應用。
三是通用航空消費。強化通用航空與旅游、體育等新消費融合,在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國家級旅游度假區、4A級及以上景區、國家體育產業示范基地等布局通用機場,發展以大眾消費為核心的通用航空旅游和航空體育產品。
四是航空飛行培訓。優化提升既有航空飛行培訓通用機場的服務保障能力,注重與航空制造、通用航空消費等上下游融合,發展固定翼航空器、旋翼機、無人機等多類型、多層次的飛行培訓體系。
五是工農林生產作業。統籌既有通用航空工農林作業機場,擴大通用航空作業覆蓋,滿足大型農場、重點林區、糧食主產區等農林作業,電網和油氣管道等巡線的需求。工農林生產作業通用機場宜與區域內其他通用機場統籌使用,并向社會開放。
(二)合理規劃布局。
遵循通用航空發展規律,結合自身發展實際和通用機場功能定位,加強與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銜接,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綠色的原則,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分類分級規劃布局通用機場,切忌簡單套用運輸機場建設標準和運營模式,避免過度超前,防止盲目發展、重復建設。
一是突出通用機場建設重點。優先在中西部地區推進以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為主的通用機場建設。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和重點城市群加強以社會公共服務為主的通用機場建設。支持重點產業集聚區以及農產品主產區、重點國有林區等地區根據產業發展實際和通用航空服務需要,優化以工農林生產作業為主的通用機場布局。通用機場在規劃建設時,要深入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貫徹國防要求,堅持軍民融合、平戰結合,特別是在沿邊、沿海等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區,預置軍航飛行保障功能,提高通用機場建設的綜合效益。
二是構建區域通用航空網絡。扎實有序推進通用機場建設,逐步由點狀分布向連通成網發展。近期以通用航空示范為重點,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場。優先鼓勵在支線機場建設通用航空服務設施,提升機場利用效率和綜合服務能力。鼓勵利用有條件的軍用機場開展通用航空業務,并研究在部分重要方向通用機場預置軍事功能。遠期將結合區域通用航空市場發展需要以及空域使用條件,推進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和重點城市群的綜合性通用機場建設,打造區域通用航空網絡重要節點,逐步構建以支線機場和綜合性通用機場為核心,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協調、兼容互補的區域通用機場網絡。
各省(區、市)在編制通用機場布局規劃時,應加強軍民航協調發展問題研究論證。通用機場布局規劃編制完成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和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空軍,同步抄送戰區、戰區空軍及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
三、穩妥有序推進通用機場建設
(一)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各省(區、市)要依據出臺的通用機場布局規劃,結合經濟社會和通用航空業發展情況,建立通用機場建設重點項目庫,明確功能定位、建設規模、投資融資等,并利用民航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平臺,實時動態掌握項目工作進展。各地要加強與軍方有關部門溝通協商,確保通用機場建設條件落實到位。各省(區、市)審批(核準)通用機場項目時,原則上不再征求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意見,批復文件應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和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等相關單位。
(二)加強軍民航協調與監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將充分發揮現有的機場項目軍地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新建通用機場項目與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戰場建設規劃等方面的銜接,保障公共航空運輸和軍航運行安全,協調解決通用機場項目場址、空域審核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民航局將按照職責加強對通用機場建設的監督管理。
(三)嚴格規范通用機場使用。
通用機場應按照《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民航發〔2017〕46號)要求,辦理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對于已批復的臨時起降點,原則上不再辦理批復有效期延期,有效期滿后如需繼續開展通用航空活動,運營人應按照通用機場項目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創新投融資模式。
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通用機場。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對通用機場建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拓寬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支持地方通過設立發展基金等方式,為通用機場建設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地方政府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十三五”期間民航局將安排民航發展基金對各省(區、市)1至2個以短途運輸、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等公益性較強的通用航空服務為主的通用機場建設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四、規范通用機場升級轉換機制
對通用航空短途運輸市場需求旺盛、通用機場運行安全平穩、具有支線運輸需求的地區,地方政府可利用現有通用機場升級改造為運輸機場,提升區域民用航空服務水平,構建通用機場與民用運輸機場統籌協調發展的國家綜合機場體系。
(一)嚴格升級條件。
一是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
二是具備運輸機場安全運行發展條件,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航空安全事故且無管理責任造成的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明確升級程序。
通用機場升級轉換為運輸機場的項目,須按照新建運輸機場項目有關規定,報請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核準)。考慮到通用機場升級轉換為運輸機場的項目屬原址改擴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簡化審批程序。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作為推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主體,要正確引導市(縣)級政府科學謀劃、有序發展,注重完善本地通用航空市場發展環境。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地政府和民航行業管理部門要堅持安全第一,加強通用機場項目全過程監管,確保項目合法開工、建設過程合規有序,保障通用航空業安全、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