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日前正式發布部令第2號《關于廢止有關排污收費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有關排污收費的1件規章和27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決定,對《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2號,2007年10月23日公布)的規章予以廢止。同時,對關于統一排污費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書格式的通知(環辦〔2008〕19號,2008年2月25日公布)等27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這就意味著,在我國實施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1979年9月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2018年1月1日起,環保稅正式開征。為及時廢止有關排污收費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4月12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在京主持召開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廢止有關排污收費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草案)》。
生態環境部強調,隨著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明顯加快,生態環保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及時修改和廢止與上位法沖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生態環境部的法定職責,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生態環境部要求,根據“誰制定、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適時認真做好與上位法沖突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廢止工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