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輕軌、單軌交通、有軌電車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該如何審批?生態環境部制定了審批原則。對于住宅等敏感目標環境振動超標的,審批原則提出,要采取優化線位和敷設方式、拆遷、功能置換、選用無縫鋼軌、軌道減振等措施。
就審批原則,生態環境部今天除公開征求各地環保部門的意見外,也將發改委以及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公司等建設方納入征求意見范圍。
生態環境部明確提出,地鐵、輕軌、單軌交通、有軌電車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要與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相協調。
對于高架、地面區段沿線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優化線位及敷設方式和選用低噪聲車輛、減振軌道等措施,仍不能滿足功能區要求的,采取了隔聲窗等輔助措施”。“項目經過規劃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提出了規劃調整及控制、預留聲屏障等降噪措施實施的技術條件等噪聲防治建議。”“對于鄰近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噪聲敏感目標的路段,提出了設置封閉圍擋、優化施工布置及工藝、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等措施。”審批原則說:環評報告審批的條件是“采取上述措施后,噪聲敏感目標聲環境質量現狀達標的,項目實施后仍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現狀不滿足功能區要求的,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達標或不惡化。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等區域廠界環境噪聲符合相應標準。”
對于住宅等敏感目標環境振動超標的,審批原則要求,要提出優化線位和敷設方式、拆遷、功能置換、選用無縫鋼軌、軌道減振等措施。對于地下穿越環境振動敏感目標的,要提出增加埋深、采用鋼彈簧浮置板道床減振措施、采用非爆破或靜音爆破施工法的要求;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振動影響的,要提出優化線位、增加埋深、減振防護等措施。
“項目經過規劃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等環境振動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提出了規劃調整及控制等防治建議。”審批原則指出:“采取上述措施后,住宅等敏感目標振動環境符合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引起的敏感建筑二次結構噪聲符合相關標準,文物保護單位的振動影響符合古建筑防工業振動技術規范。”環評文件可批復。
審批原則對地鐵、輕軌、單軌交通、有軌電車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重要濕地、重要水生生物三場及洄游通道等特殊和重要生態敏感區的;涉及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Ⅰ類、Ⅱ類敏感水體的;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居民區等環境敏感目標的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審批原則特別提出,主變電站選址要合理,其邊界和周圍的環境敏感目標的電磁環境要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同時,這類項目環評報告須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