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10 10:33:18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許 輝
為分散醫生執業風險,推進醫患糾紛合法合理解決,深圳市日前推出醫師執業責任保險:醫生自愿、自費購買;基準保費不到3000元,賠償額度最高可達400萬元;由第三方機構定損、調解,快速履行賠付。一方面,它鼓勵推動醫生積極治療、多點執業,進而給患者帶來了實惠;另一方面,通過類似“交強險”的保費上浮、拒保機制,使醫生不至于無所顧忌,保障責任意識不打折扣(4月9日《人民日報》)。
從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醫療責任保險試點,到2007年保監會等多部門共同發布《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再到2014年當時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醫療責任保險越來越受到各方重視。
此番深圳市試點醫生責任險,為全國各地早就試行的醫療責任險又增添了新的模式。然而從近年各地試行醫療責任險的情況看,還處于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境地。通過保險第三方力量參與到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中來,將醫療糾紛處理從醫療機構內轉移到醫療機構外,開辟一條解決醫療責任賠償問題的第三方途徑和渠道,符合國外普通做法,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這是各方叫好的主要因素。可也有人認為,即使有醫療責任險,發生醫患糾紛后,患者第一反應基本上還是找醫院;醫療機構對保費投入也有顧慮,認為按照保險公司的自費標準,如果第一年賠償多,第二年保險費率就會上浮,如果醫院交的保險費比賠償給患者的額度還要高就達不到責任風險轉移的目的。此外,保險公司也有顧慮,對應當理賠的情形,保險公司有責任負責到底,可如果不屬于理賠范疇的,也要保險公司從化解矛盾糾紛的角度予以賠償,那么保險公司也難以承受。
深圳醫生責任險要實現從叫好到叫座的突破,就應當從各個方面打消患者、醫生、醫院以及保險公司的上述顧慮,讓各方既從思想層面接納它,更要從實踐層面愿意借助這一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醫生和醫院角度而言,是要從醫患糾紛的糾纏中解脫出來,有更多的精力投入醫療工作之中,但不能“錢花出去了,醫患糾紛仍然焦頭爛額”。目前,深圳并未要求強制購買,而是醫生可根據個人情況自愿、自費購買,這樣雖然從一定層面上解決了醫生和醫院在費用上的顧慮問題,可在實際操作中,就會存在有的醫生參保、有的醫生沒有參保的情況,患者無法識別,發生糾紛還是會找上醫院或醫生。而且,醫生在醫院執業,本身就是一種職業行為,完全由個人掏錢來為職業行為投保,這與機動車車主購買交強險在性質上有著本質區別,無異于要車主雇傭的駕駛員購買交強險一般,不太合適。
要真正推進這一舉措,步子還可邁大一點。一方面,要求所有的醫療機構為每位醫生購買責任險,讓保險公司能夠切實擔負起醫患糾紛化解的第一責任;其次,保險公司和醫療機構應當明確理賠的范疇,對社會進行公示,尤其要讓每一名患者在就診時就能清楚地知道這一舉措及維權渠道,引導患者依法理性維權,從源頭上真正化解醫患糾紛。當然,醫生對醫療事故應當承擔責任的,可從保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更多的是讓其承擔應當擔負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