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領導也沒說讓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必須加班才能完成。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呢?”沈城一位公司白領陳小姐有這個疑問。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解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如果員工自愿加班,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12月13日《華商晨報》)
用一句話概括遼寧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的意思,即為:員工自愿加班無須支付加班費。一般性而言,這句話沒有問題,然而,深究起來不難發現,這句話漏洞百出。通常意義下的“自愿加班”,就是在8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范圍內沒有完成的工作量,拖到8小時以后完成。而沈城陳小姐所詢問的是公司安排的工作量太多,在8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必須加班才能完成。
顯然,遼寧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的回答和解釋很不嚴謹,也沒有認真聽取陳小姐的意見。陳小姐詢問的是公司超量布置工作,被迫加班。而遼寧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死扣“自愿”二字,不考慮用人單位“超量”布置工作任務的嚴重問題,也不關心勞動者被“超量”布置工作任務的實現問題,冷漠地回答“自愿加班無須付費”。且不說工作人員的態度和作風有問題,單是這種回答被擴散以后,將會成為一個“坑”。
對于部分不厚道的老板而言,這將成為逼迫員工“自愿加班”的規則漏洞。老板或把3個人的工作量交給2個人干,或者把2個人的工作量交給1個人干。這樣既節約了人力成本,又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被自愿加班”,老板既不需要明里要求員工加班,又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絕對可以偷著樂,而員工竟然說理無門!這種計謀一旦得逞,就會成為“復制的經驗”,逐步蔓延開來,勞動者的權利徹底被坑了。
因為,每個人的勞動量到底合不合理,很難說得清,甚至即使請相關部門來評判,也拿不出可以衡量的依據,最終,每個員工承擔多少工作量,由老板說了算,員工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如此一來,只要老板的心夠“黑”,那么沒有員工能夠擺脫“不自愿加班”的命運。所以,針對勞動者提出的質疑,相關部門不可草率作答,否則誤導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解鈴還需系鈴人,相關部門必須盡快糾正這種漏洞百出的答復,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