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為《一年狂賣7.5億的洗腦神藥,請放過中國老人》的文章在網絡熱傳。針對文章所反映的“著名眼藥”莎普愛思存在涉嫌虛假宣傳等問題,國家和浙江省兩級食藥監部門已責令該公司盡快啟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開展廣告自查。
人們追問這一眼藥為何敢于在未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就敢搞“轟炸式”廣告之時,有人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過去十余年間,莎普愛思的工作人員多次向所在地科技局官員行賄。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也發函,要求莎普愛思說明“涉及行賄事項對公司的影響,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藥企行賄問題,也隨之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近些年,從中小型藥企到輝瑞、惠氏、葛蘭素史克等國際制藥巨頭,“前仆后繼”地曝出行賄丑聞。從這些案例看,藥企公關對象,要么是衛生、藥監等政府部門的“現管”,要么是科室主任、藥房主任等醫院的“主管”。莎普愛思的行賄對象,就多為負責新產品鑒定、科技計劃申報者。在利益集團的圍獵、糖衣炮彈的圍攻中,拒腐防變的防線頻頻失守,帶有劣跡的藥品進入流通市場,侵害患者健康權益。
對此,國家不斷加大打擊力度,扎緊制度的籠子。比如,將受賄的定罪量刑標準修改為“概括性數額”加“情節”,對賄賂犯罪中的財物作出適度擴張解釋;嚴禁醫藥代表賣藥,建立行賄黑名單制度,上榜藥企或將禁入公立醫院,等等。但前車之鑒并未完全轉化成警示教訓,現有懲處尚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懾,徹底消除藥企行賄任重道遠。
一盒藥背后的利益關系之復雜,遠超業外人士的想象。這也意味著打擊行業腐敗,狙擊商業賄賂,需要多方配合、形成合力。就行賄受賄兩端來說,長期以來司法對后者的打擊力度要大于前者。正因如此,藥企的違法成本在利潤面前幾乎是九牛一毛,而且很大一部分還能轉移到藥價上,最終由廣大患者承擔。對于逐利的企業來說,這場以小博大的賭局實在太過誘人,行賄自然就成了“攻城略地”屢試不爽的手段。
從邏輯關系看,行賄與受賄本就是成對兒出現,是一根藤上結出的兩個毒果。從整個灰色鏈條來看,企業的行賄相當于源頭,處于利益交換鏈條的上端。治病要去根兒,從源頭上堵截賄賂,依法嚴厲打擊行賄者、緊盯行賄行為,讓行賄“代價慘重”,顯然可以事半功倍。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反腐敗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這一論述既是黨內規矩,也有刑法依據,更是群眾期待。從“政”入手,遏制受賄;從“商”入手,打擊行賄。這對于重塑醫藥領域的風氣來說至關重要,對其他領域亦是如此。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是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關鍵舉措,能夠促使商人依法經營不行賄、從政者依法辦事不受賄,為市場運作創造一個不以賄賂獲利的公平競爭環境,為公權力運作創造一個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態,為社會注入“行賄受賄一樣可恥”的普遍共識。
從司法實踐看,相較于受賄,行賄查處起來難度較大,但我們相信辦法總比困難多。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共建全民防“賄”的大堤,讓雙向查處落到實處,整個社會才能贏得海晏河清、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