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時,司機趙某與逆行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趙某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但趙某認為,闖黃燈只是輕微違法行為,與闖紅燈的違法性質不同,電動車則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不應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一審法院認定趙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不服提起上訴,4日上午,本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2月4月《北京晚報》)
盡管二審還沒有結果,但一二審法院都傾向于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所以二審再敗訴的可能性很大。看了這樣的案例,相信很多人都有這樣的困惑,那就是闖黃燈到底算不算交通違法行為?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要不要承擔主要或全部的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言外之意,黃燈亮起時,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是不能繼續通行的。而案件中的被告之所以被判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是因為在黃燈已經亮起時,他所駕駛的車輛處在停止線之外,但是仍舊繼續行駛,最終導致“闖黃燈”。
道交法條例規定,意味著黃燈亮起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已經開始受到限制,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清空黃燈期間交叉路口滯留的車輛,為沖突方向的綠燈放行做好準備,而不是給停止線外的車輛幾秒鐘的“紅燈前”時間。車輛通過交叉路口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如果黃燈方向停止線外的車輛繼續行駛,就可能和沖突方向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危險。
從情理上來說,不管是行人還是各類車輛駕駛人,都應該對這一規定給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說到底,禁止“闖黃燈”是讓生命安全線后退了一厘米,也讓我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多了一份保障。“寧停三分,不爭一秒”,很多人之所以要闖黃燈,其實正是為了“爭一秒”,結果不但把自己置于危險境地,也把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置于危險境地。
對于這一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問題,我們既應該在法律上給予充分的尊重,也應該在情理上給予充分的理解。和人類寶貴的生命比起來,我們又何必非要去和“黃燈”搶這幾秒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