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早上7點45份左右,西安市蓮湖區西二環向南方向,開遠門橋下橋口處,因路面結冰,發生多車連續追尾事故,現場有38輛車受損,兩人輕傷。截至目前,雖然事故車輛已撤離現場,但是這一消息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12月3日華商網)
從網絡上曝光的現場圖片看,幾十輛車橫七豎八撞在一起,造成的經濟損失必然十分巨大。但是當天西安市并沒有下雨,路面上結冰的水只能是人為灑上去的。面對市民網友的強烈質疑,首先是西安市市政部門出面進行了回應,表示城市道路灑水為城管部門進行,與市政部門無關。而真正應該為此負責的西安市城管部門,卻一直保持了沉默。
因為道路清潔灑水,同時又氣溫過度造成路面結冰,導致車輛相撞、行人摔倒的現象,近年來可謂是頻頻發生。有心的網友可以網絡搜索一下,西安、鄭州、沈陽、保定、聊城等等城市,都發生過類似事情,有些城市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這就很讓人郁悶且難以理解了,不管是市政部門還是城管部門,對路面進行灑水清潔都是工作所需,但是難道就不用考慮天氣狀況,不用擔心由此帶來的安全隱患嗎?
實際上,按照今年2月8日,《西安市城市道路“以克論凈深度保潔”作業標準(試行)》的規定,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可根據天氣狀況適當調整作業時間。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路面灑水導致結冰,構成安全隱患。與此同時,11月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環衛處,也曾下發了《關于做好冬季市容環衛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對冬季低溫天氣灑水車作業情況有明確規定,要求氣溫在3℃以下,禁止沖洗作業。
看來,相關的規定是有的,只是沒有被嚴格的落實和執行。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有相應的追責和處罰措施,就應該對灑水結冰造成的各類事故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不管是發生在西安還是鄭州,只要可以證明交通事故是由相關部門灑水造成的,灑水者對行人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更進一步說,這類事情之所以屢屢發生,還有一個更層次的原因,那就是即便有人索賠,甚至是告上法庭,為此承擔責任的往往也是單位,而不是個人,賠償款最終花的還是國家的錢,個人不用為此承擔損失。所以要想真正遏制或消除城市灑水釀禍現象,還要把責任具體到單位的領導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才行,比如由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款,或者是把事故和官員的工作考核、仕途升遷掛鉤等等,這才是當下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