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出臺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通知指出,城市濕地是重要的生態資源和生態空間,為切實履行《濕地公約》、全面加強城市濕地保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出臺《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濕地是‘地球之腎’,城市濕地就是‘城市之腎’,它對城市的意義,對實現‘讓城市成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的意義,無論怎么強調都不過分。”住房城鄉建設部風景園林專家委員會委員張曉鳴說,“因此,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出臺《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很及時,也十分必要,體現了城市建設和管理在貫徹落實生態文明、自然和諧理念上的清醒認知,體現了國家對城市綠地系統構建的系統性及其效益研究的重視。”
《辦法》說明了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濕地資源的自然生態效能以及服務城市的社會功能及其價值,明確規定了城市濕地資源保護以及濕地公園建設與管理的目標。同時,從城市建設與管理的政府職能角度對城市濕地公園管理的法律責任主體進行了界定,明確了各級管理部門職能,并從管理技術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動態監測數據庫等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辦法》指出,城市濕地公園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保護城市濕地資源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學研究、休閑游覽等功能的公園綠地。
城市濕地保護是生態公益事業,應遵循全面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基本原則。
城市濕地應納入城市綠線劃定范圍。嚴禁破壞城市濕地水體水系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區域內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過設立城市濕地公園等形式,實施城市濕地資源全面保護,在不破壞濕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濕地的社會效益,滿足人民群眾休閑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出租轉讓濕地資源,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不得從事挖湖采沙、圍湖造田、開荒取土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與修復、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等工作,負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設立和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與修復以及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負責建立包括城市濕地資源普查、動態監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與實施等相關信息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濕地資源保護以及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城市濕地實施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濕地公園,可以申請設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一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符合城市濕地資源保護發展規劃,用地權屬無爭議,已按要求劃定和公開綠線范圍。二是濕地生態系統或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濕地生物物種獨特;或者濕地面臨面積縮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減少等威脅,具有保護緊迫性。三是濕地面積占公園總面積50%以上。
根據《辦法》,已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在1年內編制完成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對管理和保護不利,造成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功能等受到破壞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設立命名,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部好的法規,需要認真執行才能有效促進社會健康發展。因此,期待各級政府管理部門能夠認真履職,嚴格依法管理,使城市濕地資源得到應有的保護與合理的利用,讓城市濕地公園發揮應有的、持續的、穩定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張曉鳴強調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