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是世界兒童日,記者從民政部獲悉,自2016年11月在全國部署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以來至今年11月中旬,全國共幫助76萬名無人監護農村留守兒童落實監護責任人。同時,專項行動還為17.78萬名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登記落戶,幫助1.6萬名農村留守兒童返校復學,批評教育失職父母90822人,治安管理處罰282人,依法追究失職父母刑事責任16人,依法撤銷失職父母監護權案例17個(11月20日新華網)。
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有些農村留守兒童處于無人監護的困境之中,基本的生活需求、教育權等正當權益可能都無法得到保障。尤其是那些因為父母去世、生病、失蹤、服刑等客觀因素無人監護而處于絕對困境的留守兒童,急需政府給予幫助關愛。幫助困境兒童的方式很多,例如捐款捐物、義務支教、辦理低保等,但是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僅僅需要物質、需要教育,還需要一個健康溫馨和諧的生活環境,尤其需要良好的家庭環境。困境兒童在法律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各種民事權利的行使需要監護人指導或代理,缺乏監護人的兒童所面臨的困境可想而知。
被監護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之一,兒童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民法總則對沒有父母的未成年人進行兜底監護,即規定可以由其相關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果近親屬不能擔任監護人,則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法律的詳細規定消除了監護真空,讓所有困境兒童都能擁有監護人。民法總則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責任是以法律的強制力要求監護人要盡到法律義務,保障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鼓勵監護人給被監護人營造更好的成長環境。
落實監護責任是國家給予困境兒童最好的禮物、最實際的關愛,然而落實監護責任并非幫扶困境兒童的終點,還需要建立全面的質量監督機制。對于已經落實監護責任的困境兒童,民政部門、基層群眾組織要進行動態性的回訪,不能簡單地將監護責任落實到人就宣布萬事大吉。在落實監護責任的初期,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未必能夠建立深厚情感,這個時期的監護關系非常脆弱,隨時都有惡化的可能,監護人甚至可能直接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困境兒童本來就缺乏話語權,如果落實監護責任之后,監護人卻未盡到法律義務,所謂的監護責任就形同虛設了,只不過是將被監護人從一個困境轉移到另一個困境。 毋庸置疑,監護應該是困境兒童權益的保護傘,要讓這把保護傘真正發揮為困境兒童遮風避雨的作用,就要不斷健全追蹤回訪機制,持續提升監護的質量,防止新建立的監護權有瑕疵以及部分監護人以監護之名,行侵害兒童權益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