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市長顧問: 黃小虎 中國土地問題研究專家
1968年上山下鄉,1973年大同一中教員。1978年調《紅旗》雜志社(1988年改為《求是》雜志社)工作,歷任經濟部助理編輯、編輯、農村組組長、副主任、副編審。1992年調國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后為國土資源部),歷任中國土地評估中心主任、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院長、院長兼書記、書記、巡視員。2008年退休。2002—2010年,曾任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從20世紀80年代始,工作之余致力于經濟研究,側重于農村經濟、土地經濟,發表論文數百篇。主要著作有:《90年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主要任務》、《新時期中國土地管理研究》、《土地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住房是個大問題》等。近年主要研究成果有,《征地制度改革問題研究》(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2012年重大課題)、《關于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2014)、《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研究》(2014)、《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2016)、《我國現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須改革》(2016)、《賀雪峰文章引發的思考》(2017年)。
提問一:8月28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00號,下稱“《通知》”)。《通知》開宗明義“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您如何評價這份《通知》?從實際內容看,是否可以將《通知》解讀為我國將加快推進土地法修訂的一次試水?
黃小虎:我認為這個《通知》對于土地制度改革來說,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可以進入房地產市場了,這一步邁出后,后續改革也會沿著這個路子繼續往前走。
說實話,這有點超出我的預期。我原來預計這類改革可能要等到明年兩會之后,就是機構改革推出以后。因為在現行體制機制下,有關主管部門受法律規定、職能定位等約束,推出這樣的改革不太容易。改革要依法有據,現行法律規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是不能夠入市的。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等33個試點縣級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特別批準而且經人大授權可以突破現行法律,同時規定試點集體土地可以入市但不能開發房地產。所以,這個《通知》有非常大的突破。向著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邁出了更為關鍵的一步。
之前33個縣的試點和這次13個地區試點,都是對現行制度的突破。那么,現行制度是什么時候建立的?是不是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如此?實際上,它是在1998年修訂、1999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上建立起來的。
這里,有必要回顧一下改革開放的發展歷史。
農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解放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并積累了一定的資金,于是農村、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發展非農產業,就成了不可阻擋的趨勢,黨和政府對此也給予了大力支持。因此,鄉鎮企業順理成章地“異軍突起”。鄉鎮企業的大發展,又對中國的城市化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1978年,全國有建制鎮約3000個,1985年增加為6600個,1998年達到1.9萬個。大量新增加的小城鎮,主要是鄉鎮企業發展帶動起來的,也可以說是在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基礎上形成的。在經濟發達地區,特別是“珠三角”和“長三角”等地區,鄉鎮企業的崛起,還培育了一批新興的大、中城市。例如東莞,改革開放前是個5平方公里的小縣城,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產業不斷集聚,現在已是600多平方公里、840萬人口的特大城市了。其建成區范圍有70%的土地,至今仍然屬于集體所有,可以說是一個在集體土地上生長起來的特大城市。“珠三角”的南海、順德、佛山等城市,大體都是這樣發展起來的。“長三角”和其他經濟發達地區的不少城市,也不無類似的情況。
這些地方的特點是除部分基礎性、公益性建設用地實行國家征地外,企業用地一般不實行國家征地,而是由企業租用農村集體的土地。土地供應充分,地租(地價)就便宜,刺激了產業和人口的集聚,城市也快速發展。在社會一次分配領域,政府所獲土地增值收益不多,但產業的快速集聚,使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企業稅收不斷攀高,逐步積累起雄厚的財力,足以滿足城市建設及提供其他公共產品的需要。對于農民來說,由于有相對穩定的地租收入,能夠比較淡定地面對產業、城鄉、職業、身份、生存環境的劇烈變化,順利地融入城市即實現城市化。顯然,這是一個多贏的局面。
東莞等地的實踐表明,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不僅可以縮小國家征地的范圍,還可以形成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由于供應充分,地租(地價)泡沫會受到抑制,國家征地確定補償標準也就有了客觀的依據。東莞作為一個特大城市,長期房價不高且比較穩定,原因之一就是地價穩定。現在許多地方征地補償費畸高,根子在于不允許集體土地入市,就形成不了相關的土地價格,只能參照政府賣地的價格確定補償標準。補償高了,又會抬高地價,形成惡性循環。
從理論上講,集體建設用地也包括農民的宅基地。仍以東莞為例,該市800多萬人口中,本市戶籍人口只有約190萬,另有將近650萬人為外來務工、經商人員。龐大外來人口的居住需求,引導廣大農民在宅基地上建出租屋,既滿足了市場的需要,又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幾百萬人的居住問題,靠農村土地得到解決,沒有成為政府的沉重負擔。工業化和城市化改變了本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人員的流動性增強了,宅基地的買賣也時有發生,并沒有出現有人擔心的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等社會問題。東莞農民宅基地上的出租住房供應充分,大量流動人口主要靠租房解決居住需求,壓制了商品房的炒作空間,炒房客們不大看好這個地方,這也是東莞房價長期穩定的重要原因。這一次允許13個地區的集體土地開發租賃住房,其實東莞一直就是這么做的,而且有很成功的經驗。
值得一提的還有北京市,首都的外來人口數量比東莞大得多,卻沒有形成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大城市周邊大規模人口集聚的貧民區,主要原因在于,北京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市場,分散化解了他們的居住問題。
回顧歷史,我們不難發現,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曾經對農村發展,對國家的工業化、城市化,做出過十分重要的貢獻,本質上是讓農民分享了土地增值帶來的紅利。我曾經提出,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是億萬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主要依據,就是這些曾經發生甚至還在發生的歷史事實。那么,政府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政府的作用就是在尊重人民群眾首創精神前提下,對社會和市場的活動加以規范、引導和管理。
提問二:請您談談,《通知》對農民享受改革成果將做哪些有益探索與嘗試?
黃小虎:上世紀80年代,國家對于鄉鎮企業是大力扶持、大力支持的,90年代初期、中期也是支持的,轉折點在1998年。1998年修改1999年實施《土地管理法》,出臺了幾項規定,首先是各項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其次是集體土地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就把農民利用土地財產自主參與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道路給堵死了。結果,政府走上前臺,成了市場主體。可以說,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們國家的發展模式、發展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此帶來很多社會矛盾和問題,最主要是激化了和農民的矛盾。過去農民參與國家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有三條路可走:一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轉型,利用自己的土地發展非農產業;二是進城打工;三是國家征地。前兩條路可以說是農民自主參與城市化的道路,第三條是被城市化的道路。現在,三通道被堵了一條,變成了兩通道,再加上被城市化的那條路又不順,出現了“擁堵”。
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征地,黨和政府明確規定,不落實對農村、農民的補償,不解決好失地農民的安置問題,不得實施征地。這里很關鍵的一點,是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凡因國家大面積征地,致使有關農村人均土地低于一定面積,無法靠務農維生了,政府就要負責把相關的勞動力安排到城市的企事業單位工作,并解決他們的城市戶口問題。對當時的農民來說,這可是個天翻地覆的變化。從土里刨食變為吃商品糧,從掙工分變為掙工資,從沒有養老金變為有退休金,從合作醫療變為公費醫療,子女也有機會到城里學校上學,運氣好的還可能分房子,等等。顯然,在這里起作用的是利益共享機制,被征地農民實實在在地分享到了工業化、城市化的成果。在當時的機制下,干部隊伍普遍清廉,沒有哪個社會群體能夠通過征地發家致富。因此,農民普遍支持甚至盼望國家征地。個別矛盾沖突的案例也有,主要是政府的補償和安置工作不到位導致的,不是制度性原因。
改革開放以后,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情況有很大變化。私營企業和改制后的國有企業自主用人,政府沒有強行安置失地農民就業的權力了,經營不善的企業實行破產、兼并、下崗,安排了也沒有意義。就是說,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共享機制在市場經濟里不靈了。當時能想得出來的辦法,就是增加貨幣補償。怎么增加?最后定下來的原則是按農地的原用途補償。如果農民被征了一部分土地以后還能繼續務農,按原用途補償是可以的。問題是完全失地的農民,實際是在城市的環境里生活,“動就要錢”(農民語),拿到的補償不要說融入城市,連生存都成問題。因此,農民的不滿、反抗就日漸多起來了。
1992年是個重要的時間節點,黨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此后,各項改革加快,各項建設全面推進,特別是園區建設遍地開花。園區建設要大片征地,完全失地農民的數量大大增加。也差不多在這個時段,出臺了按原用途增加征地補償費的政策。從此,征地引發的矛盾越來越多,成了各方關注的社會問題。
1998年是另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那一年政府機構改革,國土資源部成立,在全國全面確立了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并在各種因素作用下全面形成土地財政。也在那個時候,全國各地落實城鎮化發展戰略,如火如荼地開展城市建設,征地的范圍、面積遠遠大于園區建設,失地農民的數量更多了。按原用途補償引發的矛盾沖突更加尖銳、激烈,已經成為帶有全局性的焦點、熱點問題。
到底是我們的農民變壞了,還是我們的制度、政策出了問題?我看,農民中確有極少數害群之馬,但對于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主要還是要從制度、政策上尋找原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征地,也要建立起利益共享機制,這是問題的關鍵。農民對貨幣補償有個比喻,叫“一腳踢”,意思是過去政府對被征地農民是負責到底,現在則是給點錢就踢出去不管了,讓你自生自滅。沒有了利益共享機制,既無滿腹經綸又無一技之長,農民不知到哪里去找錢,對未來有很強的危機感。在這種情況下,漫天要價、胡攪蠻纏甚至無理取鬧等等,也是必然的反應。
當然,對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我們也要看到當時的歷史條件和背景,就是經過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向企業放權、向地方放權,導致政府財政非常困難,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大下降,最低的時候只有10%左右。特別是中央財政,尤為困難。,當時的國企改革、醫療改革、教育改革包括住房制度改革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甩財政包袱。包括修改土地管理法,也更多考慮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現在,社會上對這些改革非議較多,但如果還原當時的歷史背景,應該也不難理解當時為什么會出臺那些措施了。問題是當時確實有點“近視”,只考慮解決眼前問題,沒有想到它會引起那么多制度性矛盾。
所以,我們看這次改革的意義就在于,它要和現在的發展模式切割開。我個人感覺要在某種程度上回歸過去,政府的角色要做重大調整,當然還有一系列的改革需要跟進。
提問三:《通知》提出“大力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租售同權”,您認為誰應該是投資主體?政府在其中應該做好哪些工作?這將對房地產市場產生怎樣的影響?
黃小虎:下一步,我覺得改革還要在很多方面展開,比如對政府在市場經濟當中的地位與作用,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明確,一個重要的問題必須解決,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要分開,這條改革如果推出以后,就會發生很大的變化。作為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可能就不僅僅是租賃住房的問題了,包括一些普通商品房,也應該進一步放開。現在有些問題還不夠明確,比如說集體土地可以開發公租房,投資主體是誰? 公租房是一個長期回報的盈利模式,我不太主張政府承攬的太多,政府搞廉租房已經很吃力了。如果是集體投資,集體能夠有這樣的資金積累當然好,但是集體未必能一下子拿出這么多錢來,恐怕需要融資。開發商愿不愿意干呢?我認為,一些有社會責任感的、資金實力比較雄厚的企業也許會干。但在現有的利益格局下,指望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現實。從防止壟斷的角度,也不宜開發商介入太深。所以,投資可以多元化,但建設主體盡量是農村集體比較好,因為土地是他們的,這樣投資體制、金融體制等的改革也需要跟進。
需要提醒的是,集體建設用地開發租賃住房這個口子開了以后,規劃一定要先行,不能誰想干就可以干,要符合規劃,實施用途管制。其次,要對市場進行規范化管理,例如稅收,開征房地產稅或叫做物業稅、財產稅,都應及時跟進。在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中,在平均利潤率規律作用下,產業均衡發展。我國目前情況與此相距甚遠,最突出的是房地產業的利潤高得離譜,導致全社會的資金、資源向這個行業過度傾斜,嚴重阻礙了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房地產開發之所以能獲取暴利,根本原因是現行制度安排,使開發商壟斷了住房供應。集體土地建公租房,打破了開發商的壟斷,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成果。今后應建立更多住房供應渠道,培育更多市場供應主體,多主體平等競爭,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