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筆者看到了一條令人不解的新聞:近日,江西省教育部門正在就南昌五中、江科附中、雷式學校等民辦學校涉嫌“私挖”臨川一中骨干教師一事進行調查,目前,這些涉嫌“私挖”的學校已被約談,而具體處理意見則尚未給出。
在這則新聞之中,“私挖”一詞相當刺眼。據報道,撫州市政府曾給江西省教育廳上呈過一個“關于懇請制止南昌市部分民辦學校違規聘用我市臨川一中教師的請示”,聲稱南昌市幾所民辦學校以高薪引誘等方式“私挖”撫州市臨川一中骨干教師,“擾亂了教師流動秩序,引發了學校惡性競爭,破壞了全省教育生態”。
“私挖”這種說法,正是新聞令筆者詫異的原因。我實在不明白,所謂“私挖”究竟違了什么規。除去勞動合同之中的聘用年限之外,教師的自由流動不應受到任何額外的限制。就算教師違反合同,提前離職,那也是教師自己違約,而與“挖人”的單位無關。對有意求才的單位來說,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禁止他們向自己看中的人才發出邀約,又何來“違規私挖”之說呢?
新聞里說,這些學校的“私挖”行為,“擾亂教師流動秩序,引發學校惡性競爭,破壞全省教育生態”。盡管教育行業有其特殊性,但教育資源的分配同樣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而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正是一條基本的市場法則。這一法則既有利于優秀教師取得符合其勞動價值的薪酬,也能更好地促進教育資源的市場配置。因此,只要各校“挖人”方式不違法,那就是正當的。
當然,如果南昌五中、江科附中、雷式學校等民辦學校在挖人時,真的有違法違規行為——譬如用暴力脅迫對方教師就范——自然應當嚴懲不貸。但新聞中只提到了這些學校以高薪為籌碼“挖人”,這我就不懂了,難道給教師開出高薪也有錯嗎?靠行政手段制止正常的高薪挖角,恐怕與依法治國的原則不符。
公立學校的最主要功能,在于確保國民的受教育權能夠普遍實現。而民辦學校則恰恰相反,它們的主要功能,就是以市場價格提供更好的服務,追求升學率名正言順,而用高薪吸引優秀人才為其服務,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因此,不管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還是公立學校自身,都應該端正態度,正確對待教師流動問題,把全力做好國民教育保障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非把精力都浪費在阻止民辦學校“挖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