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關媒體報道“醫藥廣告表演者”事件后,引發社會關注,為回應社會關切,現將前一段時期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涉及“醫藥廣告表演者”事件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廣播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天山雪蓮”“明目二十五味丸”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高振宗”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含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內容,使用醫療用語,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2016年5月和2017年4月,天津市和平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分別罰款20萬元和1萬元。
二、河北省魏縣廣播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唐通5.0”“康谷丹舒筋活絡丸”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李熾明”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等違法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7年5月,河北省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萬元。
三、河北省秦皇島市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廣告。廣告利用“高振宗”扮演專家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6年11月,秦皇島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6.2萬元。
四、內蒙古庫倫蒙藥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通過遼寧廣播電視臺影視劇頻道發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廣告。廣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6年11月,遼寧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44萬元。
五、遼寧省北鎮市廣播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唐通5.0”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使用醫療用語,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等規定。2017年4月,遼寧省北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3萬元。
六、吉林省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廣告。廣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2017年2月,吉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4.6萬元。
七、山東省蘭陵縣廣播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唐通5.0”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等內容,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7年5月,蘭陵縣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4萬元。
八、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廣播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神佗定喘藥”等廣告。廣告利用“李熾明”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有效率等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規定。2017年2月,泰安市泰山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4萬元。
九、河南省宜陽縣易通信息傳媒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委托宜陽縣電視臺發布“康谷丹舒筋活絡丸”等廣告。廣告利用“李熾明”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說明治愈率有效率等違法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7年6月,河南省宜陽縣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行為,罰款6.1萬元。
十、湖南省衡南縣廣播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唐通5.0”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2016年5月,衡南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0.4萬元。
十一、貴州省貴視華廣傳媒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通過貴州廣播電視臺發布“巴西綠蜂膠”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規定。2017年3月,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8000元。
十二、甘肅省廣播電影電視總臺(集團)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在甘肅文化影視頻道發布“巴西綠蜂膠”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利用患者作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規定。2017年4月,甘肅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45萬元。
十三、寧夏廣播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布“老院長祛斑方”“龍舒泰地龍膠囊”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李熾明”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廣告內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八條等規定。2017年5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