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廣西柳州市對“車窗拋物”行為實施階梯式處罰,接到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的當事人,15日內前來指定地點處理將處罰300元,超過15日的處罰500元,超過一個月的處罰1000元。拒不執行者將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工作人員表示,相關查處主要靠市民舉報,舉報時須遞交帶有向車窗外拋物的動作、涉事車輛的車牌等細節的視頻,視頻審核通過后,城管部門會與交警部門聯系,由其提供相關信息。(3月7日《北京青年報》)
車窗拋物既是不文明行為,又是違法行為,且威脅到其他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嚴厲查處車窗拋物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出行文明意識的應有之義。階梯式處罰的創新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倒逼人們尊重規則。但筆者認為,治理車窗拋物行為,還應密織法網,避免疏漏,從執法主體、責任承擔、執法效率等方面著手,全面提升違法成本,讓意圖“車窗拋物”者心存忌憚。
按照柳州市的規定,城管部門享有對車窗拋物的處罰權。其發現違法線索或接到舉報后,先向交警部門聯系獲取相應信息,再通知車主配合調查,逾期者,罰款數額可從300元上升至1000元。仍然拒不執行的,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單。理論上,該處罰模式環環相扣,緊密銜接,實則威懾作用有限。如囿于部門間配合力度有限,很可能難以查清車主,從發現違法行為到最終采取強制措施處罰到位,耗時將長達半年乃至一年。再加上此類行為本身難以被發現,因此,這種處罰很可能是“雷聲大,雨點小”,不盡如人意。
在對機動車輛的管理上,交警部門往往比城管部門更專業,其以執法經驗、執法專長、執法設備和執法權限為后盾,能夠對各類交通違法形成約束,這遠非城管部門所具備。而且,要是車主不及時消除違法記錄,將無法通過駕照和車輛年審,交警部門還有權扣留機動車輛。多重壓力之下,違法行為人對交警執法自然會有所配合。要是換作城管來行使該權力,其將處于找不到車,找不到人困境。即便其能夠獲取車輛信息,但由于車輛多數處于隨時移動狀態,存心逃避的車主更是難以尋找,城管部門更加“心有余而力不足”。
車窗拋物應當屬于具有危險性質的交通違法,只不過違法主體可能是車主之外的乘坐人,因而條件成熟時,應將車窗拋物明確定性為像闖紅燈、逆行那樣的交通違法并作出處罰。其一,應由交警部門行使處罰權,如前所述,他有著其他部門不可比擬的優勢。其二,應遵循“對車不對人”原則,只要發現車窗拋物行為,就應處罰車主或駕駛人,至于拋物者是誰在所不論。因為無論是載乘親朋好友的私家車還是承運消費者的營運車輛,車主均有義務規勸、約束乘客遵守交通法規,應為乘客拋物行為埋單,這樣的話,還可避免無法查清拋物人而難以處罰的難題。
此外,在到處都有監控的情況下,只要舉報人能夠提供車窗拋物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就應追查到底,凡是能夠固定證據的,均應作出處罰。尤其是,對那些拒不執行者,除列入黑名單外,還有必要查扣違法車輛,讓其為蔑視規則付出代價。這樣才能讓嚴厲的罰則在嚴密的操作中嚴格地落到實處,進而形成有效威懾,打消人們的僥幸心理,提升人們自覺遵守規則的意識,讓馬路上少些車窗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