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6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條例將上升為法律,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邁出新步伐。
耕地占用稅并非新開稅種,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決定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征收耕地占用稅。
2007年,國務院對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提高了稅額標準,縮小了減免范圍,加大了耕地占用稅征收力度。
此次將條例上升為法律,是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以及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稅收立法規劃總體部署。經過多年的改革與完善,耕地占用稅制度已經比較健全,運行比較平穩,將條例上升為法律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征求意見稿共18條,基本延續了現行條例的規定,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對一些具體條款規定進行了適當調整,并吸收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從征稅對象上看,意見稿明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同時沿用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加關于“建房”的解釋條款,如將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建房”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從稅負水平上看,意見稿認為,現行耕地占用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較健全,不需要進行大的改革,宜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平轉上升為法律。
根據從嚴保護耕地的原則,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優惠政策,只增加了個別關系國計民生、公益性較強的減免稅項目,如增加了對水利工程的減免稅,并進一步明確了減免權限和相關管理規定。
意見稿明確,制定耕地占用稅法,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步驟,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稅制度,增強其權威性和執法剛性,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加強土地管理,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