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和教育部印發《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明確,現階段,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重點支持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補助經費將從四個方面支持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一是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中央財政對城市學生的免費教科書和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從2017年春季學期開始。
二是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并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北方取暖地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平。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城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由中央統一確定。
三是鞏固完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支持公辦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
四是對地方落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政策給予綜合獎補。現階段,以各地實際發放鄉村教師月人均生活補助標準與中央綜合獎補標準(月人均200元)的比值為參考值,設立綜合獎補標準調整系數。
為支持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中央財政對特崗教師給予工資性補助,補助資金根據在崗特崗教師人數、補助標準與相關省份據實結算。
在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方面,辦法規定,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用于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不得用于補貼教職工伙食、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于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對于地方試點,中央財政給予適當獎補。現階段,對地方試點膳食補助標準達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財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標準給予獎補;對未達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標準給予獎補。
辦法強調,補助經費要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助經費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經費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