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總則(草案)1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當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介紹了草案三審稿在八方面的主要修改。
在民事權利方面,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應在民法總則中將民事權利規定得更充實一些,建議對民事權利的取得、權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因征收、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對此,三審稿增加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民事責任方面,三審稿增加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李適時稱,這有利于匡正社會風氣,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
關于監護,三審稿明確:無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關于法人分類,三審稿增加特別法人類別,包括: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李適時稱,單獨設立一種法人類別,有利于其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護其成員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審稿同時賦予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人資格,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三審稿還明確了非法人組織的類型,規定: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組織。
關于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承擔,三審稿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三審稿同時規定,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