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15日在官網公布,環保部、農業部制定了《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五類地區劃定禁養區。
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根據這個指南,禁養區的劃定范圍包括: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其中,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自然保護區。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禁止建設養殖場。
——風景名勝區。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禁止建設養殖場;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根據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顧城鎮發展,科學設置邊界范圍。邊界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農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等,識別和初步確定禁養區劃定范圍。在此基礎上核定邊界,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后,報批公布。
指南提出,禁養區劃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做調整;需要調整的,需根據指南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