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晚6時許,浙江溫州市區第一橋路口的火鍋店內發生了一起男服務員對女客人熱湯澆頭的糾紛,隨后該服務員被警方帶走調查,被燙傷的女顧客則被送往醫院搶救。
2015年8月24日晚,溫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區第一橋火鍋先生店用餐,因與店員朱某發生糾紛,被朱某用開水澆頭受傷。這一案件曾引起社會的很大關注。
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審認定服務員朱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10個月。
同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火鍋店、火鍋店經營者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7.75萬元。
鹿城法院同日受理此案,并于同年10月24日開庭審理此案。11月3日,這一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做出一審判決。
案件回顧
2015年8月24日晚上,溫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區第一橋火鍋先生店用餐。因為火鍋加水問題與店員朱某言語不合。林女士認為朱某服務態度差發微博投訴,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刪除微博未果。而后,朱某從廚房間用塑料方盒盛了熱開水,走到被害人林女士身邊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隨即將林女士掀翻在地并進行毆打,導致林女士受傷。
經鑒定,林女士的傷殘等級為七級。
林女士認為,她作為顧客前往火鍋店就餐,火鍋店及其經營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受傷,且服務員朱某系火鍋店雇傭的員工,其經濟損失應當有火鍋店、火鍋店的經營者徐某賠償。
被告火鍋店及經營者徐某主張,林女士出院時,他們已經支付了8000元款項作為后續治療費用,并暫付了20萬元賠償款,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減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療的醫療費系不必要的費用,應予以剔除。
法院認定
鹿城法院認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醫院治療發生的門診費用有相應的病例作證,且該醫院系國內知名美容整形醫院,因林女士系年輕女子,傷后遺有面部及頸脖部疤痕,上海就醫治療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認定。
同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中,服務員朱某系該火鍋店的雇員,且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是在其上班時間,應當由火鍋店承擔賠償責任。該火鍋店系個體工商戶,徐某作為經營者應當對火鍋店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林女士列徐某為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予以駁回。
對于賠償金額,法院認為,林女士受傷后,火鍋店方面支付了相關的住院費,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萬元后續治療費用,法院認為結合雙方之前達成的協議,應當在判決確定的賠償款金額中予以減扣。
如果林女士后續再產生相關的必要費用,可以繼續向火鍋店主張權利。
2016年11月3日,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火鍋先生”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林女士人身損害賠償金23.7478萬元,并駁回了林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