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公開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用于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復,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駁回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
據了解,這起案件是新環保法實施后全國首起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原告系環保部主管的環保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振華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區市區內,周圍多為居民小區。經審理查明,這家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電力生產、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磚、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據德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監測,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華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煙粉塵存在超標情況。在此期間,德州市環保局和山東省環保廳曾五次對振華公司進行行政處罰。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環保局責令振華公司全部停產整治、停止超標排放廢氣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之后,振華公司生產線全部放水停產,并另外新選廠址,原廠區準備搬遷。
今年5月,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根據經雙方質證的法院調取的證據作出評估意見。被告企業在鑒定期間超標向空氣排放二氧化硫共計255噸、氮氧化物共計589噸、煙粉塵共計19噸。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被告振華公司應當承擔的生態損害賠償數額,根據有關規定,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得到的環境損害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依據。被告振華公司所在的環境空氣二類區生態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倍-5倍,法院認定按虛擬治理成本的4倍計算生態損害數額,共2198.36萬元。
關于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要求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780萬元的訴訟請求,“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口頭表示是否上訴,現這一案件判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