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住建部近日下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設立城市管理監督局的通知》,決定設立城市管理監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和考核機制。據稱,住房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將整體改編為“城市管理監督局”,負責擬定城管執法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國城管執法工作,開展城管執法行為監督,組織查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等職責。
現代城市治理的復雜性、多樣性及相互交織性,使得原有條塊分割的部門執法體制捉襟見肘,旨在實現多部門綜合執法職能的城管執法應運而生。但是,自從建立伊始,城管執法便面臨沒有“婆婆”的體制尷尬。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組織架構和明確統一的立法指引,各地在城管執法體制設置上五花八門,組織機構、職權范圍、執法監督等都不盡一致,客觀上造成了實踐中城管執法失范。
要改變“九龍治水”的部門執法弊癥,提高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首先必須從組織體制入手,在現有的行政結構中組合出科學高效的城管執法體制。此前,一些地方在劃分調整部門職能的基礎上,成立專門的城管部門。例如,北京市以原市政市容委為基礎,成立職權范圍更廣的城市管理委員會。但從國家層面看,中央政府始終缺乏專門的城管機構,相關職權雖然劃歸了住建部,但在住建部中也缺乏專門性機構,不便于更加專業、更為集中地開展工作。
此次住建部設置的城市管理監督局,嚴格意義上講并非全國城管執法的“婆婆”。從職能上分析,城市管理監督局只是住建部的“內設機構”,并不直接對外行使執法職能,負責“指導”而非“領導”全國城管執法工作。但是,這種定位更加突出了規則供給和監督查處的功能,回應了當下執法實踐中發生的一些問題,有益于促進全國城管執法的規范化、法治化。
同時也要看到,新機構的設置,依然面臨權力結構關系的厘定。機構改革的本質,是權力的分配與整合,最終實現權力法定化。就全國的城管執法而言,無論是自上而下地理順體制,還是相對統一地規范執法職權,都不是設置一個機構就能解決的問題。客觀而言,城管執法行使的是其他部門的部分執法權,這給原有部門執法體制帶來較大沖擊,因而其法治化出路的要害在于:如何切割城管與其他部門的執法權。
總之,城市管理監督局的誕生,一定程度上呼應了城管找“婆婆”的訴求,同時強化了對全國城管執法的規范和監督,其向內控制執法權的法治意義不可低估;但是也要看到,推動城管執法法治化,最終還需破除執法權界分的“魔咒”,推動城管執法權力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