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最終撫養的是公共利益,而不能是部門利益甚至個人私利。必須加強對政府收支行為的制度性約束,并通過嚴格的程序監督實現陽光操作。
每年征收額高達數百億元的社會撫養費到底去哪兒了?近日,有內部人士向媒體爆料江西省某鄉鎮的社會撫養費支出明細,2013年該鄉鎮征收社會撫養費107.10萬元,其中10%上繳縣計生委,剩下的96.39萬元全部由計生部門支出,支出項目包括勞務費、津貼獎金、招待費等,甚至用來為計生干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雖然爆料的個案細節有待進一步查證,但近年來民眾對社會撫養費的用途一直存在疑問,卻是不爭的事實。社會撫養費究竟撫養了誰,拷問著這項收費的正當性。
無論是補償性征收還是處罰性征收,社會撫養費作為國家一項行政性收費項目,必須納入法律制度的嚴格規范,以防止出現“執法經濟”以及行政腐敗。為此,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但是,如果缺乏完善的程序規制和公開透明的監督約束,立法上的“收支兩條線”在實踐中便極容易被突破。以往,公安機關的罰沒就是如此,社會撫養費同樣存在這種風險。一個例證是,2013年9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全國9省45個縣社會撫養費審計報告顯示,2009年到2012年45個縣向征收單位和計生部門違規撥付社會撫養費總額達16.27億,占總征收額的60%,另外還有三億多元未按規定上繳國庫,部分縣向鄉鎮返還的比例甚至高達90%。現實生活中,基層政府部門一些不好走的賬便從中支出,社會撫養費甚至成為“唐僧肉”,其支出用途完全背離了立法目的。
從法理上看,社會撫養費是由于計劃外生育帶來政府超額投入、消耗社會資源、擠占其他社會公共福利,而由計劃外生育人承擔的一種經濟補償。為此,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就應當秉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將之用于社會資源的補償和國家人口調控上,而不能私自截留用于計生部門自身的福利待遇。要知道,社會撫養費最終撫養的是公共利益,而不能是部門利益甚至個人私利。
其實,無論是社會撫養費還是停車費等收費,支出用途屢屢出現“糊涂賬”,暴露出我國在行政收費方面的立法缺失。一方面,收費的標準混亂不一,地方政府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收上來的錢如何向社會公布、如何使用、整個過程如何監督等,都存在立法缺項。例如,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給地方預留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尤其是社會撫養費的支出上,缺乏健全的程序規范和監督機制,容易為集體性“權力尋租”提供契機,成為制度性腐敗的溫床。因此,要杜絕社會撫養費收支上的違規和腐敗,必須加強對政府收支行為的制度性約束,并通過嚴格的程序監督實現陽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