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中央出臺關于建立農業保護區的指導意見。試點工作可在一年內完成。此項工作全面推進后,哪個省份完成農業保護區劃定工作,中央就給哪個省份下放土地管理權限。
第二,保護專業農戶利益。保護區內應盡量將原住戶培育成專業農戶或農場主??梢幎ㄔ∞r戶經營面積的最小比例(如80%以上),具體標準由市級政府規定。對未取得專業農業經營者資格的原住戶,其房產繼承可予以限制,具體辦法可由地方政府規定。對保護區完全脫離農業的原住戶,可限制其地租收入(例如地租率超出一定標準后,可征收印花稅),以降低專業農戶的經營成本。
第三,對農業保護區的基礎設施投入要適應農業需要,避免按新農村建設的模式繼續擴大投入。建議在農業保護區內盡量壓縮道路建設投資,以道路建設滿足農業需要為準,一般不用瀝青、水泥鋪裝道路。農業保護區內也不安排大規模的景觀建設投資。保護區內的村莊不安排街道建設投入,不做地下管網工程。對專業農戶的農莊建設給予一定的補助。這樣安排有利于脫離農業的農村原住戶離開村莊,實現保護區內建設用地的逐漸復墾。
第四,循序漸進安排村莊占地復墾。對保護區內的現有居住格局,要考慮歷史原因,不可用“大躍進”的辦法復墾村莊占地。建議在農業保護區內,對于已經完全農業生產、又不愿遷出保護區的原住農戶,應允許其繼續居住,但不能允許其將宅基地流轉給他人,也不能允許擴建房屋。對于此項政策所產生的“發展權傷害”,政府可予以補償。筆者判斷,實行了農業保護區制度以后,鑒于非保護區的農村建設用地能極大滿足逆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地價會降低,政府對“發展權傷害”的補償會降低,不會產生財政支農壓力。
第五,對農業保護區外的農村土地利用要做出統籌安排。決不能任意開發農業保護區以外的土地,因為這個土地量在全國仍然很大。這部分土地包括調節城市環境的林地、濕地、自然公園等,也包括城市菜園基地、果園基地、農業科研用地。這個區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限交給地方政府,國家用前述政策杠桿予以調控。
第六,借實施農業保護區制度的機會,促進土地規劃管理的民主化與科學化。農業保護區的劃定范圍要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并經縣級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議定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