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對資源配置發揮調節作用,是通過競爭性價格來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在需求一定的情況下,資源稀缺程度高,價格就高;反之,則價格低。土地這種資源,對于特定的使用功能,稀缺性是不同的。具體看,土地的不同區位,價格應該有所不同。這里還有需求差異的因素。需求不足,意味著稀缺程度低。從目前掌握的信息看,地票交易不分土地的區位,一定面積的土地,例如1畝,價格是相同的。地票價格就看不出資源的稀缺性。實際上,地票出售,就成了使用土地的“門檻”出售。土地的需求者在地票交易中支付了這個門檻費用,必然在實際獲得地塊時考慮這個費用,即他會把這個費用算作總費用的一部分。如果沒有這個門檻,他也會在實際的地塊交易中考慮總的費用,核算沒有不同。所以,重慶這個做法,實際上把一次交易分拆成了兩次,增加了交易成本。
市場發達國家也有土地市場,但那里沒有地票制度,不能認為那里就沒有市場經濟。相反,那里的交易節約了交易成本。
有重慶的朋友講,在特定的時間,不同地塊的地票價格相同,有利于偏遠地區的集體建設用地獲得“平等”的收入,體現了社會“公正”。這個理由其實講不通。我們當然要講平等,但平等不能建立在扭曲市場基礎上。平等問題,如果是個公共領域的問題,要通過別的辦法解決,例如,通過國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來解決。政府有了稅收,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幫助偏遠地區的人民。
總之,一碼歸一碼最好。先要讓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產生較高的經濟效率。政府有了稅收以后,再去解決公共問題。這種辦法,實際上涉及到了一部分居民對另一部分居民的支持,就需要別的規則來支配決策,例如,要發揮民主制度的作用,具體說,要講預算民主,不能少數人擅自決策。這個時候,就不要市場。不能讓市場去解決公共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