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公開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至此,這起在當地轟動一時的農民工討薪演變為妨害公務的事件塵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對自己不理智的行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響了理性維權的警鐘。
一直以來,頻發的討薪事件受到全社會的關注,而農民工常常被認為是討薪事件的弱者,同情弱者本無可厚非,可如果總是帶著不平等立場看待問題,無異于是給自己也給他人添堵而已,本應訴諸理性的維權,卻讓有理變成了無理,結局可想而知。
透過農民工討薪妨礙公務一事,可以清晰地看來呈現出來的鮮明對比。農民工討薪,根源是企業或者政府部門欠薪,要說最應該被追責和判刑的,理應是作為欠薪的那一方,如果不是存在欠薪問題,農民工怎么會義憤填膺般地討薪?這種看法自然是站在大多數人的立場,也沒有絲毫不合理,但就是這樣自然而然的觀念,給了農民工討薪亂來的理由。
另外,在整起事件中,農民工一直是弱者,這點我不否認,但是弱者也要有弱者的生存態度,即便自己有苦說不出,也不足以構成圍觀起哄擾亂公共秩序的理由。本身農民工群體法律意識就較淡薄,部分農民工也不知法、不懂法,更不懂用法律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發生拖欠工資問題就集體上訪,甚至發生過激行為,這些選擇都是不理性的,雖然在突發事件面前,或者是在涉及切身利益的時候,很少人能夠選擇理性,但是至少也要想想后果。
同樣,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可能帶著這樣的標簽立場,都會理所應當地認為是農民工很冤枉,殊不知,正是這樣不全面的解讀,讓所有人都陷入了一個情理誤區,這樣的誤區叫“法不責眾”。
雖然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況,但是在生活中這種觀念還是有一定的影響力,“法不責眾”這個詞,本義是指法律規定對個別人違法容易追查,若違法的人比較多,就難以追查,甚至只能放任自流。但是,這種現象的前提是法制不健全,執法觀念死板,放在今天,隨著社會的進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執法理念已經發生根本改變,但有些人竟然還拿出“法不責眾”做擋箭牌,難免讓人笑話。
由此看來,農民工被判刑確實值得惋惜,但惋惜過后是痛徹心扉的反思,類似事件的處理方案,首先應該是讓欠薪一方給出合理說法,讓那些“老賴”能夠及時得到嚴懲,而不是讓農民工自主維權,當地政府部門的失位,客觀上也造成了農民工們討薪無門的難題。
所以,如果以過激方式討薪而觸犯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只是,若每次嚴懲的背后都要傷害民工的感情,作為欠薪的那一方就不應該繼續逍遙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