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日前,針對最近公布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城市化委員會鄉村建設專委會副主任、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英洪發文稱,《方案》首次提出開展實行農村“政經分開”試驗,這是完善鄉村治理機制、推行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文中,張英洪指出,在我國農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三類最重要的基層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村黨支部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沒有專門的國家立法,根據《憲法》和《農業法》等法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制度的主要組織形式,它的主要職能是做好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使集體資產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并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張英洪說,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者之間職能不同,性質各異。但長期以來特別是在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政社合一”體制,至今未能得到應有改革。2013年北京市村委會換屆選舉結果顯示,北京市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的比例為65.7%,北京農村還有許多村支書兼任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農村實行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一肩挑”,有利于“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辦事效率,但其負面影響同樣不容忽視。去年5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237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北京4名書記、主任“一肩挑”的村官因違規接受禮金、違規向親屬等人發放占地補償款、冒領專項補貼等問題受到處罰。今年1至9月北京市立案1399件,其中查處“小官貪腐”329人。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腐敗。因此,根據治理法治化和現代化的新要求,應抓緊完善村級治理體系,推行村莊政經分開試點,探索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和權限分開,理清三者的權責關系。
一是要推行職責分開。進一步明確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責。村黨支部作為執政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具有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領導和推行村級民主自治、討論決定村級經濟社會重大問題、加強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監管等職責,重點是要加強從權力型組織向服務型組織的轉變,將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轉化為服務群眾的實際行動,全體黨員要成為農村社區的志愿者和義工。村黨支部要以服務體現宗旨,以民主推動自治,以法治維護權益,以監督保障公正。村委會作為村民民主自治組織,重在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為村民提供各項公共服務,維護村民各項合法權益,實現村民在村莊范圍內當家作主。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在發展村莊集體經濟,加強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是要推行人員分開。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宜簡單提倡“一肩挑”,應當分開設立,民主選舉,不得相互兼任。村黨支部書記由全村黨員直接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有關黨組織規定開展工作。村委會主任由全體村民直接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負責村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保障和體現村民當家作主。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由該組織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有關法律和章程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維護集體資產權益。在村莊治理中,要處理好官治與自治的關系,糾正官治獨大,強化自治功能。要破除有關體制機制障礙,打開城鄉人才流動壁壘,培育和造就有利于推動鄉村治理民主化、法治化的新鄉賢人才隊伍。
三是要推行賬務分開。對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分別建立財務制度,實行分賬管理。村黨支部財務收入主要來源于黨員繳納黨費、上級黨組織和財政適當補貼、社會捐贈等,村委會收入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村集體經濟收入合理分配等,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主要來源于經營管理收入、政府扶持補貼收入等。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也須遵守財務會計制度。
張英洪認為,在村級黨組織、自治組織、群團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之外,還需大力培育和發展鄉村社會組織,加強鄉村社會建設,改變強官治—弱自治、強政府—弱社會的鄉村治理格局,促進農村黨群組織、自治組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多元發展,實現從行政權力支配型村莊治理模式向社會自主服務型治理模式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