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53年到1983年,中國的合作化、集體化運動,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歷史上一定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這種影響,還不僅僅是在一般的“生產力”層面和“生產關系”層面。中國的理論界會一直追蹤研究、討論這段歷史。這是因為,其蘊含的歷史意義、學術意義太豐富。 贊美它,需要面對“大躍進”、“文化大革命”中的重重挫折。詆毀它,需要面對“治山治水”等重大的歷史成果。而要吹散意識形態的煙霧,以客觀、清晰的理論去解構它,舶來的新制度經濟學等理論工具顯然遠遠不夠。
歷史唯物主義是一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社會科學的分析手段和進路。中國的一切制度變遷,都是“生產力”進步的結果。長期看,任何社會形態及“生產關系”一定就是生產力的函數。這一點,馬克思沒有錯。他洞察了歷史與社會的本質。中國在1979年“改革開放”以后,引進了很多西方主流的研究方法。新制度經濟學是其中的主要的內容。但是,對于中國歷史、社會與經濟的詮釋,一直有削足適履之嫌。難以自圓其說。這首先是因為“理性人”的假設有問題。“理性人”假設是經濟學的重要基石,也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基石。它的問題,必然會影響到經濟學的整個分析體系及其邏輯力量。所以,國際上一直有學者在質疑經濟學是否是科學?
“理性人”是以個體作為行為的主體和核心。上升到理論與政策層面,全社會就是一個密密麻麻的螞蟻世界。只有個體,沒有整體。所謂的“集體行動”也是通過自由契約的方式來完成的。經濟學只認同這種個體存在的意義。也只尊重這種個體的存在。而沒有看到,集體與整體性,同樣是人的本能的需求和人類進步的需求。這首先表現在很多公共領域。公共福利、公共資源,一定需要整體性才能保障。而要保障這種整體性,最關鍵的是需要避免產權安排對其進行產權分割。這是因為分割的產權,尤其是所有權,完全可能導致自然整體性被瓦解。因此,產權上的公有特征有其“生產力”的必然性。不能一概而論都是沒有效率。其次,分工是現代市場經濟效率的源泉。而分工產生的基礎是產業組織。這種產業組織其實就是一種公共產權。或至少是公共使用權、公共處置權。企業、公司內部的這種公共特征,保障了其內部分工的順利進行。所以企業、公司才能實現發展并獲得利潤。試想,如果在企業內部,每一次合作都要通過談判、契約來完成,則企業一定會失去存在的意義。所以,科斯定理在某種程度上,驗證了社會主義的存在意義。
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區別并不在于產業組織的這種公共特征。而是形成產業組織的進路不同。自然,效果也不同。資本主義往往是通過私有產權的“交易”的方式形成契約,進而形成產業組織。這是其成功之處。也是其失敗之處。有很多重要的公共領域,恰恰是因為“交易”失敗、或“交易”盲區而成為公共損失或公共災難。而社會主義,則更多的是通過所有權的公有制直接跨越“交易”的鴻溝、形成產業組織。這是一種幾乎沒有“交易成本”的更有效率、覆蓋面也更廣的組織形成方式。它在范圍上,超越了一般的產業組織。能夠把合作覆蓋到很多非價格、非市場領域。以獲得最佳的、最持續的資源配置效率。人民公社即使如此。但執行過程中的諸多特殊困難常常會限制社會主義效率的發揮。以致各種挫折常常成為經濟學詬病的證據。但不管怎樣,套用鄧小平的名言“不管白貓、黑貓,逮到耗子就是好貓”。只要能夠形成有效的產業組織,則分工就能順利進行下去。效率就會自然產生。制度的歷史合理性就存在。反之,沒有產業組織,一切“生產力”的進步就是烏有。如果組織被瓦解、分工消失,則一定就是生產力意義停滯、大倒退。
以此觀察中國的農地改革。就可以發現,中國在1953年以后的合作化,其實是一種通過土地公有制產生的農民的組織化,或農業的組織化。它符合現代產業的亞當斯密意義的分工的要求。在生產力的方向上,沒有原則性的錯誤。包括1956年以后的集體化、人民公社。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正是通過土地公共產權的一定的“強制”,而非自由契約完成了農地集體化。進一步形成了農業產業組織和農民組織。有了這種組織平臺,在人民公社時期,分工與效率是必然發生的。取得的成就也是驚人的。人民公社的組織化成果,主要表現為各個村莊對“惡劣”的農業生產條件的改造。改造的主要內容就是水利化。當然也包括田地平整、道路修建、荒山綠化等。這些重要的農業基礎性工程只有通過農民組織化才能完成。是中國農業增長的前提。可見,沒有組織化,就沒有水利化這種基礎性的成果,就沒有建國以后糧食總產量的持續的提高。在育種等領域的任何進步都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就沒有今天中國的工業化。中國的人均糧食占有水平,看不到躍升的機會。可能就和印度一個檔次。大概只有每年250公斤/人的水平。 所以,中國的農民的集體化,正是破解了歷史上農民的“善分不善合”的難題。在這個意義看,這的確是歷史的偉大進步。
“強制”作為集體化的一種形成特征,備受主流經濟學抨擊、詬病。甚至被認為是“剝奪”農民的“自由”和“權利”。這不一定是集體化本身的問題。而是經濟學這面“哈哈鏡”的問題。這是因為,經濟學是建立在“理性人”這種對人性的部分扭曲的基礎之上的。“理性人”并非整體。企業、公司作為一種“整體性”,是以個體的自由契約為基礎的。在市場經濟下,理性人的確可以通過自由契約形成公司這樣的產業組織。并且,進一步還能夠形成有效的激勵和分工。在制造業、服務業領域尤其如此。但是,企業、公司,遠遠不能成為整體性、組織化的唯一形式。也不能認為,迥異與企業、公司的其它經濟組織,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就應該被一棍子打死。 一些不能通過自由契約實現組織化的關鍵性的公共領域,必須允許公有制制度存在。美國、英國等標準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是如此。這些國家的各級政府,往往是通過“法律”的方式、而不是“交易”的方式來完成一些公共組織的“強制性”建構。這是這些國家的彈性所在。是其民主制度對私有產權的“強制”和對公共產權的保護。國有產權制度、公有產權制度,有效彌補了市場和企業、公司的缺陷。使得這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能夠維系一個整體性的底線。
農業的情況完全不同制造業、服務業。由于農業的產業缺陷原因,在中國歷史上,數千年中國農民根本無法通過自由契約的方式形成產業組織。進而無法通過斯密分工完成對惡劣的農業生產條件的改造。農業無法實現有效的增長。這種產權制度與農業增長的邏輯關系非常清晰。所以,私有產權制度下的無整體性的“小農”經濟,這種看似“自由”的權利,對應的一定是農民的貧窮、落后和朝不保夕。一定就是農民的流離失所。中國歷史上頻繁的饑荒證明了農業生產力的這種低劣狀態。
順著生產力進步的脈絡,可以發現,中國的發展必須首先解決的是農民的組織化難題。而不是妄想、延續“小農”的“小仁政”方式。這才是一種超越書齋、超越本本的實踐的態度、發展的態度。任何“逆組織化”的改革都是農業生產力的倒退,都是對真正的農民的根本利益的戕害。這是一個評判改革的“生產力”標準。是評判真“改革”和假“改革”的標準。中國的發展必須努力探索實現農民組織化的多種方法、多種路徑。這需要長期的磨合、包容和耐心。因此,從組織化的視角看,1953年以后的中國農村社會主義,就是一個重要的探索和突破。當然中國農民的組織化,還可以上溯到更早的井岡山時期、延安時期。歷史終究會折射毛澤東的睿智和勇氣。而1983年以后對集體經濟的詆毀,基本上是一種意識形態的刻舟求劍。它更像是一種條件反射。不反思經濟學“哈哈鏡”在邏輯上的假設、漏洞和局限性,不清楚農業的產業缺陷特征,也不知道農民的真正述求是什么?而反過來以極端的改革全面否定集體化這種農村產業組織的形成過程和方式。自然就只能是持續地扭曲、屏蔽人民公社時期通過組織和分工取得的各種顯著成果。自然就不可能為“三農”難題的破解帶來希望。而且,在制度與政策上,這種扭曲的“路徑依賴”在利益集團的控制下,還會頑固地延續下去。2015年后的承包地“確權”即是如此。但從歷史角度看,這是一種“破罐破摔”的態度。一種孤注一擲的態度。
集體化發生的邏輯和維系的邏輯其實是一致的。在農民合作過程中,尤其是涉及土地制度的生產領域。農地的“退出權”一旦成立,則合作基本上就不可能發生。而且即使成立了合作社,也隨時可能土崩瓦解。所以,人民公社對“退出權”的限制有其合理性。這就是農民合作組織和企業、公司的根本性區別。為什么農民合作社不能稱之為公司、企業呢?經濟學不能混淆這種概念的區別。更不能混淆這種概念形成的區別。由于資本的標準性、可替代性,企業、公司不會因為某個股東的退出而立即解體。其他股東會填補空白。所以,對于企業和公司,“退出權”的確存在通過“試錯”不斷完善資本結構的動態機制。但是農業不同。若“尊重”農戶的農地的“退出權”,則中國農業,尤其是種植業,生產領域的合作幾乎不可能發生。幾千年農業的“家庭經營”狀態證明了這一點。其根本的原因之一是農地的要素不可替代性特征。這種不可替代性常常是不能用數量計算的。因此,任何一個農戶的農地“股份”的退出都可能瓦解農業合作的自然整體性。從而導致合作崩潰。進一步就意味著,斯密分工不可能出現。再進一步,必然就是農村的衰敗、農民的貧困。所以,自由契約,這種“高大上”的口號,無論是在歷史上,還在理論上對于農民組織的形成和運轉基本上無效的、甚至是有害的。但杜潤生等把這種“自由契約”視為農民的“權利”,視為農民的“定心丸”。一直搶占了輿論與道德的制高點。確實是對歷史的屏蔽和無知。30年的信誓旦旦的“逆組織化”改革的后果證明,保護農民的這種“自由”,就是實實在在地破壞農民的組織化,就是在默認、“保護”大多數農民的“貧困”。加劇城鄉的貧富懸殊。道理很簡單,“逆組織化”的改革,不可能產生斯密分工。自然,就不可能為農民帶來任何有希望的前景。
集體經濟組織只有限制土地的“退出權”,才能保障合作的穩定性、長期性。才能保證生產領域的產業組織能夠順利實現各種斯密意義的分工。1956年以后,中國農村土地的性質已經改變,土地是集體所有。因此,并不存在“退出權”的問題。這其實中國農民實現組織化的一個非常有利的歷史條件。而勞動的“退出權”可以成為農民的“自由”。由于替代性原因,勞動的“退出”一般不會對合作產生致命性影響。相反,在中國這樣人多地少的國家,還可以獲得規模經濟。這可能才是農村改革的一個正確的方向。才是農民實現“自由”的一個方向。當然,要實現有效分工,還需要具備其它條件。這個道理和企業一樣。這些條件不具備,則集體經濟組織,也很難獲得分工的效果。也會遭遇重大挫折。甚至最后也會崩潰掉。這正是中國農村社會主義面對的嚴峻的風險與難題。
這一風險與難題,是中國發展和人類進步所必須面對和克服的。是無法回避的。回避、逃避,不等于選擇了正確的改革方向。
中國在1983年以后的改革,悄悄改變了農村社會主義的方向。它針對的并非是合作過程中的這種風險與難題。而是合作的前提性問題。其邏輯是,既然判斷人民公社是“失敗”,那就返回起點,尋求其它的發展路徑。這就是號稱“農村改革之父”的杜潤生及其門生們推動“包產到戶”、“大包干”、“家庭承包經營”等漸進農地私有化改革的由來。對村莊整體性和農民組織化的破壞,直接導致了今天全國數十萬個村莊的普遍的失序、污染、凋敝和數億農民的流離失所。農業的不可持續將危及中國的現代化和“中國夢”。這種選擇的錯誤日益明顯。而且其歷史邏輯有很大的漏洞。經不起推敲。內涵膽怯、仇恨、非理性等復雜元素。其實還有一種面對風險與挫折的冷靜、智慧、包容的選擇。它就是“正反饋”,汲取教訓、糾正錯誤,在集體經濟的組織化、整體化的路徑上繼續試驗、調整和攀登。最終翻越“小農”陷阱。在全國大多數村莊實現特殊的、長期的、有效率的農民組織化。這才是農村、農民,農業的一個有希望的前景。可惜,1983年以后,在胡耀邦、萬里、杜潤生等的主導下,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對路徑的選擇是打碎集體經濟、回到完全沒有組織化、沒有整體性的“小農”狀態。細碎分散的、私有產權色彩濃厚的農地產權改革,導致農民合作的基礎被“釜底抽薪”,合作成本由此高不可攀。農戶的生產成本也隨之上升。村莊的凋敝、污染、荒涼不可避免地成為一種常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互聯網+”已經非常普及的今天,繼續深化農地私有化方向的改革,通過遮遮掩掩的、有一定策略考量的“確權”,能夠催生穩定、長期的農村產業組織,進而讓農民走上斯密分工的康莊大道嗎?不可能。過去不可能,以后也更不可能。這是因為,技術的改變,不能改變農業和農地的基本屬性和整體性特征。也不可能改變農業的可持續性的發展目標。對于農民,沒有“退出權”、或限制“退出權”的穩定的土地合作,仍然是任何有意義、有前景的農民合作的基礎。
這就是說,改革30年,在轉了一個大圈,在支付了30多年的“去整體化”、“逆組織化”的沉重代價以后,需要老老實實地回歸《憲法》的第八條、第十條的精神。瞎折騰是沒有意義的。這可能才是對杜潤生這樣的“老革命”、“優秀的共產黨員”、“馬克思主義者”的真誠的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