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午6點,浙江嘉興,海寧市單體最高,建筑面積最大違建開始拆除,該違建占地面積1300多平方米,建筑占地550平方米,建筑面積近5000平方米。“這棟典型違建的拆除,表明了政府拆違的決心。那怕違建體量再大、再難拆,我們堅決一拆到底。”相關負責人表示,它的轟然倒下,意味著政府帶頭自拆,依法依規,公平公正。(9月13日央廣網)
每一次,看到各種“最牛違建”就這樣轟然倒下,總讓人五味雜陳。一方面,覺得這樣的拆除很有震懾力,對違建者而言,那是一種極大的警示;另一方面,也感覺有些奢侈與浪費,畢竟,好好的一棟樓,本來可以有很多用途,但說沒就沒了。每每此時,總在思考一個問題:對于違建,除了“一拆了之”真的就沒有別的辦法了嗎?既然沒有能夠在源頭上做到“防患未然”,難道就不能在終點“設法彌補”嗎?
當然,對于質量安全有問題,或是對周圍民居有安全隱患等違建,無論有多“牛”,都應堅決拆除,這是最起碼的底線。但是,倘若所謂的“違建”,除了沒有審批手續之外,其他方面都是安全的,能夠通過相關的安全評估,對于這樣的“違建”,能不能廢物利用呢?畢竟,“違建”所侵占的,正是公共資源,那么處理結果只要是還給公眾即可,而這種“還給”,顯然是可以多方式的,拆除是一種辦法,利用起來則是另一種低碳與環保的方法。
眾所周知,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沒收違規住宅用房。至于沒收之后如何處置,則是政府部門可以靈活安排的,拆除可以,利用也行,而合理利用起來更加符合民意。在這方面,早在2011年,石家莊就出臺政策,將強制沒收違規建設的住宅用房作為保障性住房。這樣的制度規定,贏得不少好評,就在于其遵循了低碳環保的原則。
從石家莊的現實案例來看,對于違建,也完全可以“廢物利用”起來,石家莊就是一個很好的參照系。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舊建筑拆除率占新建筑面積的40%左右。這樣的“拆除率”,有多少是沒有質量問題的違建?仍然是值得審視的。如果將具備改造條件的違建房改造為保障房,既可以減少大量的資金和資源浪費,更能有效破解保障房建設的難題,何樂而不為呢?而除此之外,違建也可以用作商用,只要“用之于民”即可。
當然,將違建房用作他用,比如保障房或商用,也應加強監管、完善細則,一方面,不能讓政府部門“養魚執法”;另一方面,廢物利用所得來的錢財必須“用之于民”,且要公開賬本,讓公眾知道錢財的來龍去脈。畢竟,對于違建而言,最好的辦法,仍然是防患于未然,畢竟多數的違建,都是有安全問題的;迫不得已的辦法,才是“廢物利用”,這樣的主次邏輯,必須分清楚。違建能利用則利用,不能利用再拆除,這應成為一種共識,以便更好地節省社會資源,減少不必要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