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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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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證明”在證明什么?
時間:2015-09-12 18:41:58  來源:城市化雜志  作者:武鳳珠 

  在5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對“證明你媽是你媽”的痛斥引發民眾對“證明”的關注。幾個月來,“證明”熱度不減,微博、微信、新聞網站中常有“證明”話題出現:證明“此房是此房”、證明“我女兒是我女兒”、證明“老兩口是老兩口”、證明“結婚前未婚”、證明“品行端正”、證明“自己還活著”……

  “證明”事件層出不窮,固然因為總理的提及引起各方重視,然而若無公眾廣泛共鳴作為支撐,事件或話語本身恐難有持續熱度。“證明”話題是否點出了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被忽視的痛點?“證明”式調侃背后,是否隱藏著民眾對于國家治理體制改革的一致訴求?由發端于20世紀40年代的單位制度衍生而出,如今仍在城市化高速發展的中國社會中占據一席之地的“證明”又在證明什么?

  事 件/一場“證明”引發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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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在討論確定進一步簡政放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時,李克強總理舉例說:“我看到有家媒體報道,一個公民要出國旅游,需要填寫‘緊急聯系人’,他寫了他母親的名字,結果有關部門要求他提供材料,證明‘你媽是你媽’。”對此,總理質疑道:“辦事機構到底是出于對老百姓負責的態度,還是在故意給老百姓設置障礙?”李克強總理沒有提到的是,這位公民最終只需向旅行社交納60元錢,就不必再“證明你媽是你媽”了。

  被總理點名的“證明你媽是你媽”式尷尬并非個例:西安曾有市民因遷轉戶口,被要求證明“我爸是我爸”,為此四處奔波,不得不請91歲的老父親回原單位開證明,最終從父親1963年的干部履歷表中找到自己的確是父親兒子的“蛛絲馬跡”,然而即使拿到了身份證明,該市民還是無法遷轉戶口;杭州某市民的銀行存單是用女兒名字開戶的,取錢時卻被告知,僅靠戶口簿無法證明父女關系,必須要出示女兒的出生證明,以證實“我女兒是我女兒”,該市民不得不來回往返去找壓箱底的出生證明——談及此事,他不無感慨地說:“我也知道銀行是為了我們的資金安全,但總該人性化一點吧?”

  就在不久前的8月6日,溫州瑞安市塘下派出所又現一出“證明你媽是你媽”案例:事件當事人是現年45歲的塘下居民陳先生,陳先生的弟弟一直旅居歐洲,母親蔡女士希望出國探望。陳先生咨詢后,按照大使館要求,帶著載有自己(戶主)、母親和弟弟個人信息的戶口簿到瑞安市公證處,公證母親和弟弟的確是親屬關系。該公證處卻堅持要求陳先生到派出所開具“母子關系證明”,理由是:母親、弟弟都不是戶主,非戶主之間出具關系公證,需要派出所先出證明。于是陳先生不得不到塘下派出所求“證明”。

  陳先生拿到的“證明”與一般證明略有不同。在常規證明材料的下方,派出所民警附了這樣一番話,“公證處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戶口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件。上述兩人的身份信息及相互關系已充分反映在戶口簿上。如有疑問請詳參戶口簿首頁‘注意事項’第一項。如對戶口簿真假存在疑問,請公證處人員來塘下派出所進行核對”。對此,開具證明材料的派出所警官表示,材料與附文都出自自己之手。他說,戶口簿是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其效力要高于派出所證明,“我覺得戶口簿上的信息已經很清楚了,這種‘你媽是你媽’的證明沒必要開。不過為了不讓陳先生白跑一趟,還是開了證明”,“即便公證處有懷疑,認為戶口本是假的,作為收費服務,也應該由公證人員來核實真假”。至于附文的目的,該警官坦言:“希望相關機構多為群眾考慮,讓老百姓辦事情少來回折騰。”

  公證處為何一定要求陳先生拿到派出所證明?該處負責人的解釋是:按照規定,如果公證戶主、非戶主間的家庭關系,提供戶口簿就可以;但如果要公證的是非戶主間的家庭關系,除了戶口簿外,還要提供當地派出所或鄉鎮政府、工作單位的證明。該負責人稱,非戶主之間的關系雖可通過邏輯推斷確認,但公證處無法這么推斷,因為存在其他情況——“如果是繼子呢?”負責人表示,戶口簿是無法顯示親生還是過繼關系的,但在公證處出具的證明上,按規定又必須標明是何種關系。“至于民警說的‘讓公證人員前往派出所核對’,這已經屬于調查、取證,不在公證處的業務范圍內。按規定,公證處只核實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材料只能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提供。”該負責人認為,他們從頭到尾都在按規定辦事,并沒有不妥之處。

  作為典型的中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形式,單位制及其衍生出的“證明制度”被沿用至今。民眾辦事被要求到相關單位開具證明早已被視為正常的社會現象,如今卻引發各方吐槽。百姓為此幾經周折,所開證明內容“奇葩”,且不一定具備相關效力。辦事機構對此也不勝其煩:日前,天津市下發《關于規范社區居委會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列出《社區居委會日常出具證明事項明細表》,為社區居委會“減負”;8月22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也發公告稱,身份證明、償還能力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房產情況證明、死亡證明等18項證明不應由公安機關出具……

  從總理到民眾、從辦事者到辦事機構,“證明”幾乎已成為各個群體“不能承受之重”,甚至有評論稱“證明”是各方“互相折磨的典范”。在諸多質疑聲中,“證明”是否仍有存在必要?即使面對多方質疑,“證明”仍不見消弭、取締之勢,其隱于背后的內在原因是什么?


  疑 問/“證明”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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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從何而來?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院長岳經綸分析認為,“中國式辦證”在一定程度上與過去的單位制度相關。

  通過“農村包圍城市”建立國家政權的中央政府,最初并無城市社會管理經驗,而建國初期在各大中小城市建立政權、建國后的工業化運動,都使中央的工作重點從農村轉移到城市。如何將廣大城鄉群眾一同組織起來進行社會主義建設?中央政府從過去的組織經驗中找到了方法:在戰爭年代,根據地、黨內形成了一套特殊的管理體制——“公家人”管理體制,對以中共黨員為核心的公職人員,包括黨群團體、軍隊、政治機構和公營企事業中的成員,一律實行供給制,范圍擴展到衣、食、住、行、學、生、老、病、死、傷殘等各方面,依照個人職務和資歷定出不同等級的供給標準。

  有學者指出,“在共產黨根據地的制度結合進新中國社會體制的過程中,由供給制所體現的(革命隊伍)組織原則和分配方式實際上也以各種形式在公共部門中被繼承下來”。以“公家人”管理模式為基礎建立的單位制度,在原有社會秩序遭破壞、新的社會體制尚未建立、經濟亟待發展的建國初期,的確有效集中了全國的人口和資源,使中國經濟、政治體系得以較快重組。這種全新的國家治理體制也使單位將個體的一切“包下來”,從而讓個體變成了組織中的個體,辦理任何事務、享受任何待遇都需要組織的證明。

  “證明”是否有持續存在的價值?

  在建國初期的計劃經濟時代,證件、證明有著類似個人檔案的功效,是國家通過單位對公民進行管理的方式之一:通過檔案、證件與證明,公民被納入行政體系,國家和單位通過這些書面材料對公民進行了解與鑒定。當時的“證明”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國家對公民的管理,民眾也因對高度組織化管理方式的生活及精神依賴,而對“證明”持接受、認可態度。

  在單位體制下,國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種社會資源,并通過單位來實現資源的分配。單位可容納個體的全部生活,因而對個體享有絕對支配權;個體也因在單位中可享受從搖籃到墳墓的完整福利保障而輕易不愿離開——體制限制了個體的流動,故而“證明”可在個體生活的全部空間(單位轄區)內產生意義。

  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計劃經濟體制走入瓶頸,檔案、證件、證明等“計劃經濟的遺留”也因難適應社會結構變革的要求,逐漸變了味道:市場經濟推動了人才流動,社會中涌現出大量的民營企業,城市的蓬勃發展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企進駐,在招收員工時,這些企業并不過分看重檔案、證件及證明的價值;調查顯示,高校畢業生“棄檔”已成普遍現象;各地市民普遍煩惱,證件太多、不易保管,領證麻煩且有些證件使用率低;相當比例的派出所窗口民警認為,“開證明”已成為當前最難辦、最影響警民關系的事。

  如同在所有制結構發生改變、市場經濟發展迅猛、社會流動加劇的今天,很多年輕人已經不再能理解檔案的價值,民眾對于“證明”的意義也產生了質疑。那么,社會結構的變革在悄然改變“證明”價值的同時,是否也改變了“證明”的內涵?當民眾質疑“證明”時,他們到底在質疑什么?

  現 狀/“證明”折射了什么?

  2013年,廣州市政協常委曹志偉及其團隊用半年時間調研收集了103個與人生不同階段相關的證件與證明,繪制了一幅“人在證途”圖表。這張圖表于2014年2月19日在廣州市政協各界別委員代表座談會上亮相,引起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的重視。萬慶良不無感慨地說:“我們不一定活到100歲,辦證居然要辦100多個!”

  事實上,“人在證途”圖表列舉出的證件(證明)并非當下中國社會民眾所需開具的全部。曹志偉說,“超過3000萬人需要辦的證”才有資格進入圖表。100多份證件(證明),僅僅是金字塔頂端的“少數群體”。

  證件與證明不僅類別眾多,而且辦理過程繁瑣。據曹志偉團隊調研,辦理這103個常用證件(證明),需要經過近60個單位部門、蓋100多個章、交28項辦證費,而且在辦證過程中,同樣的材料需要在不同的部門重復提交。根據統計,在這103個證件(證明)的辦理過程中,戶口簿需要被提交37次,照片要被提交50次,身份證更夸張——需要提交73次。

  種類繁多,辦理手續復雜且部分求證內容“奇葩”的“證明”背后,隱藏著怎樣的社會癥結?

  政府服務理念欠缺——權力仍在任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長徐雙敏認為,“奇葩證明”頻發問題的根源,在于相關部門的服務理念欠缺,沒有完全做到“以人為本”。徐雙敏說,“我們天天在喊增強服務意識,實際上還是從怎么方便自己的角度去管理,而非服務群眾的角度”。也有評論稱,“奇葩證明”的出現是權力任性的表現: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沒有根據法律和制度的規定來操作,有的甚至吃拿卡要、尋租牟利。

  比如,有些單位要求辦事者開具證明,并非因辦事流程需要,而是為避免自己擔責,一旦出現問題,就可以通過事先開具的“證明”為自己開脫,以置身事外,甚至有些本應由辦事部門去辦理、核實的工作,也要推給辦事人到相關政府部門去開具證明——如果每個部門都希望把責任推卸給其他部門,辦事群眾要經歷的折騰就更多了。

  再如,有些證明的開具是需要收費的,于是便有相關部門為獲取利益而多開證明,以此為自身謀利,卻忽略公眾利益——“證明你媽是你媽”事件中的陳先生,最終便是通過金錢解決了問題。現實中,像陳先生一樣為拿到一紙“證明”而不得不花錢求解決的現象并不罕見,這也造就了某些部門的亂開證明、亂收費現象。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明確指出,“奇葩證明”的出現有兩方面原因:第一,一些政府部門對自己的權力清單不是很清晰,沒有厘清自己的權力邊界;第二,政府的辦事流程不夠精簡、強化,治理能力不高,服務意識不強。更有評論總結性地分析道,“無證明,不存在”的行政管理手段,一個最大的缺陷就是服務主體與客體的倒掛,要求個人提供諸多證明才能獲得某種服務,其目的往往是讓服務部門免除信息篩查成本和后續的責任承擔風險,是以個人的“多勞”來換取行政部門懶政惰政的“永逸”——它未能站在服務對象的位置來思考行政作為,根本上是一種行政本位與權力本位意識。

  部門間信息無法共享——數據平臺難建立

  證件(證明)種類雖多,但是仔細推敲不難發現,很多證件(證明)間存在重復:既然戶口本中已設置“婚否”一欄,就沒有必要再開具“未婚證明”;既然已有畢業證和學位證,再開具學歷鑒定就未免有些多余;身份證上已記錄出生日期,那么“是否退休”、“是否是老人”等信息便可一目了然,不必再辦退休證、老人證……

  證件(證明)數量眾多、功能單一,辦證地點分散,辦證材料重復——為何存在這種情況?曹志偉認為,這是由于行政管理部門各自為政,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遲遲不能打破、跨部門信息無法共享,造成了“信息孤島”。信息核實難度高,只能通過反復證明、反復核實消除壁壘帶來的不確定性——這也是屢屢出現“奇葩證明”的原因之一。

  有專業人士稱,身處信息時代,充分運用先進科技,打破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壁壘”,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協作,真正實現“讓數據多跑路、讓百姓少跑腿”,是解決證明過多過濫問題的重要路徑之一。

  “讓數據跑路”是治理“奇葩證明”的方向所在,但要在更大范圍內推行,難度也不小。據湖北省公安廳科技信息處副處長吳哲群介紹,2010年以來,湖北省公安廳建立的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與衛生計生、教育、民政等30多個部門簽訂了信息共享協議,已經提供戶口證明、婚姻證明等上百萬次,但信息整合的過程困難重重:網絡技術方面,需要做到在提供快捷服務信息的同時保證數據安全,不被篡改、泄露;數據交換設計方面,需要制定數據整合共享的標準,保障數據的權威性、唯一性、確定性,還要做到對數據的有效分析……吳哲群說:“建立統一的大數據平臺是改革方向,但這需要以頂層設計解決各地各部門政策不統一、數據不兼容的問題,還要有政策法律支撐,非一朝一夕之功。”

  個別不誠信現象由全社會埋單——信任感缺失

  “我媽是我媽”、“結婚前未婚”等看起來簡單明了、順理成章的人之常情,為什么非要以書面證明的求證方式,將事情變得復雜繁瑣?

  有評論認為,“信任感”與“責任心”缺失當屬“奇葩證明”生存發展的背景土壤。“責任心”缺失固然意指政府部門不愿擔責,“信任感”缺失則指向包括政府及民眾在內的社會全體。岳經綸指出,由于現今社會誠信體系和行政管理水平不高,“為了擋住一些造假和便于管理,政府部門不斷提高門檻,而提高門檻的辦法就是出具各種官方的證明”。

  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熊云分析,隨著社會轉型,大量“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許多部門、機構與公民個人打交道——特別是涉及資金、房貸、賠償等的重要經濟活動時,往往希望找個可靠的“保人”,在他們心目中,最合適的“保人”就是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于是在格式化的表格設計上直接列出“街道、社區蓋章”,或者要求街道、社區出具相關證明,而這也使街道辦、社區居委會等基層機構深受證明之煩。

  徐雙敏對此有更為深刻的思考,她認為,這種因信任感缺失而尋求“保人”或者讓群眾自證的做法,有“個別不誠信的社會現象讓全社會埋單”之嫌,即以少數人的不誠信為由“綁架”全社會。在她看來,職能部門把社區看成一個“可以擔當責任的基礎單位”,同樣屬于“把問題往外推”,是轉嫁責任、“懶政”的表現。她說,政府與其向外部求保障,不如加強內部管理、更新管理手段。
市場開放、人口流動固然繁衍出不誠實、不守信等社會問題,然而當政府以“證明”之名傳遞、擴散“不信任”情緒時,其實也是在挑戰群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底線。

  “奇葩證明”事件雖小,卻有著復雜的內在成因,其折射出的社會弊病也因評論者視角不同而衍生出多種解讀,比如:有評論認為,“證明”泛濫是因為一些部門對“證明”背后的權力和利益仍有留戀;又有網友稱,“證明”繁多映照出龐大臃腫的管理機構,其背后是一些不必要部門和部門工作人員生存的供養;還有民眾認為,“奇葩證明”的實質是官僚之風盛行……

  我們追究“證明”的來源、探尋隱于“證明”背后的社會積弊,目的是找到癥結、查出病因,以便對癥下藥,解決問題于根本。單位制度用幾十年時間強化社會治理中的行政分量,使公民生活在被行政環繞的治理體系中;如今“證明”事件頻發,是否意味著民眾在以此為契機倒逼國家治理體制改革,以對不必要的行政機構、行政管理做減法?國家治理體制是否已步入時代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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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來/“證明”將如何安“放”?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表示,當前人口、信息高度流動,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面對這些新變化,以往的管理體制和社會管控方式明顯滯后,與社會需求極不匹配。“證明”現象折射出經濟社會發展與管理體制局限之間的不同步。

  針對“證明”事件及其背后的體制根源,李克強總理也總結道,近兩年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的改革雖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必須看到,現有成果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不小距離——“辦事還是存在難與慢,部門之間經常扯皮”,“一些誰聽了都會覺得荒唐的‘證’仍然存在”,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

  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

  5月12日,李克強總理再次通過電視電話會議督戰政府簡政放權,明確提出要“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

  李克強總理說,政府干預過多、行政審批過多“不僅抑制經濟發展活力,而且行政成本高,也容易滋生腐敗。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就是解決這些突出矛盾和問題的關鍵一招,也緊緊抓住了行政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把握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社會建設的要害。可以說,這項改革是‘牛鼻子’,具有牽一發動全身的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李克強總理也看到,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等改革“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一方面,政府一些該放的權還沒有放,手伸得還是太長;另一方面,已出臺的簡政放權措施尚未完全落實到位,‘中梗阻’現象大量存在,‘最后一公里’還沒有完全打通”,其中“既有思想認識不到位、管理方式不適應的原因,也有地方和部門利益在作梗”。

  總理表示,今年將“再砍掉一批審批事項,再砍掉一批審批中介事項,再砍掉一批審批過程中的繁文縟節,再砍掉一批企業登記注冊和辦事的關卡,再砍掉一批不合法、不合規、不合理的收費”,同時加快建立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擋住‘尋租的黑手’”;“對要求群眾出具的各種‘證明’,要清理規范,能免的就免、能合的就合,確實需要的,盡可能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來核查解決”。簡政放權的同時,應厘清部門權力邊界、明確責任,同時加強部門間的信息連通。

  李克強總理特別提到,在轉變政府職能過程中,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建立“服務理念,就是寧可自己多辛苦,也要讓群眾少跑路”,通過“優化政府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部門協作,實現信息連通

  除在宏觀層面上發出制度改革信號外,李克強總理針對“證明”現象本身也提出了具體而微的應對方案:若“證明”確實需要開具,“盡可能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來核查解決”。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雖存在不易克服的障礙,但是只要找到合適方法,并非全無可能——湖北省宜昌市就以建設“智慧城市”為契機,為“奇葩證明”的治理提供了一個可供借鑒的樣本。

  作為“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一環,宜昌市民政公共服務平臺以一體化的應用系統和數據庫管理各項民政業務,通過電子政務平臺與市直相關部門業務數據共享共用,實現了民政信息管理的上下聯動、橫向貫通和動態更新,破解了民政服務對象信息不準確、更新不及時、利用不充分的困局。

  通過市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宜昌社保數據庫共享了公安二代身份證照片信息,避免了因照片不一致而帶來的認證難題,并實現了社保人臉識別身份驗證,社保年審不再需要開具“健在證明”;市民可通過網站、手機、電視等多種渠道申請辦理“社保電子證明”,減少了參保人往返人社部門辦理證明的麻煩;市民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報銷時,系統將電子證明直接推送給人社部門生育報銷辦理人員審核報銷,不需再到衛生計生部門打印紙質證明……

  宜昌市電子政務辦公室總工程師胡宜春說,宜昌實踐是在全市層面上做出的改革探索,“以‘互聯網+’的形式打造教育、民政、社保、城管、交通等多部門共享共通的政務信息化平臺,從而改造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批流程,盡可能減少群眾辦事的環節,清除‘奇葩證明’滋生的土壤”。

  至于“證明”現象折射出的社會誠信問題,2014年曾有代表委員在廣州市“兩會”上獻策,可將公民信用體系納入連通政府各部門的大數據庫,使公民的納稅信息、信用信息,貸款記錄和違紀違法記錄等都有據可查,通過管理手段的更新推動誠信社會的建立。

  盤點/“證明”之最

  最著名的“證明”:我媽是我媽

  日前,老家江西、現居北京的陳先生與妻子、孩子為出國旅游辦理簽證,需明確一位親人為緊急聯絡人。陳先生想到了自己的母親,卻被告知需要提供“他母親是他母親”的書面證明。陳先生為此感到頭疼:其北京戶口簿上只顯示了自己、妻子和孩子的信息,而父母在江西老家的戶口簿上早沒有了陳先生的信息。這時有人告訴陳先生,可以到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這個證明,因為那里有他戶口遷出的記錄。想到要為一個證明跑近千公里,而且還不一定能順利開出,陳先生甚感煩悶。最終,令陳先生意外的是,他向旅行社交了60元錢后,就不再需要證明“我媽是我媽”了。

  最無奈的“證明”:我是我

  原籍河南駐馬店的陶先生2001年在北京結婚時,戶籍還在駐馬店,當時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還是15位,尾號是251。2004年,身份證號升為18位,在陶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他的身份證尾號被改成了2611。2006年,陶先生要將戶口遷至北京,身份證號碼的不同使他難以證明“我是我”。為此,他整整在北京和駐馬店之間跑了7趟,直到找到從前的鄰居開出證明:“我是在這出生、長大的。”這才艱難證明了自己的身份。

  2015年,陶先生再次遭遇證明“我是我”的難題。陶先生的兒子要去美國旅行,因未滿16周歲,辦護照時必須要有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可陶先生對比身份證和兒子的出生證明,發現身份證尾號仍不一致。因為身份證尾號問題,陶先生曾氣憤地把結婚證辦了兩次——正是這兩張結婚證幫了他的忙。美國簽證官仔細查看后,發現結婚的是同兩個人,只是身份證尾號不同。簽證官認為,這可以從邏輯上證明陶先生“我是我”的身份,陶先生的兒子這才順利拿到護照和簽證。

  最無語的“證明”:我是正常人

  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的張先生23歲時曾到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門診做過一次咨詢,醫生經檢查,為他開了一些短期服用的藥物。此后,張先生一直在一家學校擔任任課老師,還擔任過班主任,至今已30年。

  2015年7月30日,張先生和妻子到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工作人員分別對雙方進行約談,了解情況。約談中,工作人員分別詢問雙方:張先生以前有沒有患過精神病?張先生與妻子如實回答,同時表示,這已經是30年前的事了,30年來張先生沒有再犯病,已經恢復成了一個正常人的狀態。但是工作人員說,像張先生這種情況,必須有縣級以上專科醫院出具的“正常人”相關證明才能辦理協議離婚,否則無法辦理。

  張先生又回到30年前咨詢過的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在做完所有必要的精神狀況評估檢測后,終于拿到檢測報告和“正常人證明”,并依據“證明”辦理了協議離婚。

  最復雜的“證明”:根據證明開證明

  2015年4月21日是安徽省淮北市教師資格證現場認證的日子,認證中,思想品德鑒定表內有一項“有無犯罪記錄”。參與認證的閆女士由于沒有工作單位,必須由居委會蓋章表示她“無犯罪記錄”。然而,閆女士找到自己所在的相山區紡織社區居委會后,居委會卻表示:對于居民有沒有犯罪記錄,相關情況居委會并不掌握,當地派出所才掌握,只有在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證明”之后,居委會才能蓋章。

  閆女士又找到三堤口派出所,派出所卻要求她:先到教育局開具“需要無犯罪證明的證明”。于是,閆女士又聯系了相山區教育局。在電話中,工作人員告訴她,辦理“無犯罪證明”不需要他們開具任何證明,教育局“也無法出示這個證明”。這讓閆女士很是著急——教師資格證現場認證只有兩天時間,如果兩天內認證不了,今年就無法取得教師資格證,也無法參加當地的教師招考。最終,經過當地媒體的干預,閆女士才從派出所開具出“無犯罪證明”。

  最心酸的“證明”:我媽已被火化

  浙江省諸暨市市民何先生的母親2010年突發腦溢血去世,2011年,何先生了解到母親生前交過一筆100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按照規定,如果參保人去世時未滿60歲、未能領取養老金,可以把這筆錢取回,于是何先生到諸暨市安華鎮政府的社保窗口咨詢。工作人員表示,要出示其母親的“火化收據證明”才能拿回保險金。

  讓何先生為難的是,由于母親去世突然,后事操辦匆忙,親人們都不記得“火化收據證明”放在哪里了。殯儀館表示,補辦火化證明需要出示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和死者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這讓何先生更加為難:母親的身份證與戶口本在葬禮辦完不久就注銷了,根本無法拿到身份證復印件,“我媽去世4年多了,諸暨公安戶政已經在戶口本上明明白白寫著注銷戶口證明我媽已經死亡,為什么還要繞這么大圈子補辦火化收據呢?”

  4年間,何先生陸續去了殯儀館8次,民政局和鎮政府也去了多次,“我拿戶口本和村里開的證明到諸暨民政局安華辦事處,對方卻讓我去殯儀館開火化證明,到了殯儀館,殯儀館又要我去村里開證明……”直到媒體介入后,當地鎮政府才于2015年5月13日打電話給他,告訴他只要憑派出所開具的死亡證明就可辦理業務。

  最冷漠的“證明”:老人摔倒致傷

  日前,60歲的老人陳先生一瘸一拐地走進社區辦事處,要求工作人員蓋章,自稱幾天前在居民院里摔傷了腳,找保險公司理賠時,工作人員讓他到社區開“意外傷害證明”,證實他是何時何地怎么受傷的。工作人員對此甚感無奈:“他摔傷時我們不在場,怎么給他證明啊?”

  老人被拒絕后十分惱火,指責道:“我在這里住了15年,鄰居們都清楚我的為人,絕對不會說謊來騙證明。”最終,工作人員想出一個變通的方法:讓老人找到摔傷時的目擊證人,請目擊證人出具證明,社區再證明這些人是社區的常住居民,迂回地開了一張證明。

  類似事件并非孤例:四川一位老太太在烏魯木齊火車站不慎摔倒,之后她回老家報銷住院費,卻被告知要開“摔倒證明”,對方的理由是“病歷上只寫了脊柱受傷,手術治療,沒寫是怎么造成的。誰能證明你是在火車站摔倒的?”無奈之下,老人再次返回烏魯木齊,但當地社區無一愿開具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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