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的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
意見明確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工作是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的共同職責,各地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尋親服務機制和滯留人員身份查詢長效機制。
意見要求,公安機關要及時通過調取監控錄像、走訪當地群眾、比對公安機關走失人口庫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發布協查通報等方式,核查有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情形的流浪乞討人員身份信息;要在一個月內免費采集比對新增滯留人員DNA血樣,對現有滯留人員要盡快組織免費采集比對;要及時向救助管理機構通報家人走失報案信息和及時受理、答復救助管理機構提交的協助核查申請等。
意見還要求,救助管理機構要通過受助人員指紋、體貌特征等線索,及時查詢比對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救助信息和尋親信息;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適當形式,為無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員發布尋親公告;要及時將公安機關通報信息與站內受助人員信息進行查詢比對,同時為來站尋親人員提供查詢便利和幫助。對難以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還要經常與其接觸、交流,以便于及時發現地名、人名、口音等關鍵線索。
意見也對確實無法查明身份流浪乞討人員的照料安置工作作出要求。意見指出,對于無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時間超過10天的滯留人員,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站內照料、站外托養、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救助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現有救助場所和設施設備,通過引入專業護理機構等方式開展滯留人員站內照料服務;救助管理機構缺乏必要設施設備的,要審慎選擇能滿足滯留人員需求的托養機構,根據滯留人員的年齡、智力、心理、生理狀況,實施站外分類托養;對超過三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要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此外,意見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對滯留未成年人的照料安置工作提出專門意見,要求各地救助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臨時監護職責,通過提供站內照料、委托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等方式,為滯留未成年人提供符合身心、年齡等特點的生活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不得將其托養至養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會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