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未婚媽媽”吳霞在網上發起眾籌,為非婚生的孩子募集4萬元的“社會撫養費”,她的這一舉動引發了網友的熱議。有網友認為“未婚媽媽”本屬弱勢群體,即使沒有婚姻也應該享有生育的權利,另一方聲音認為縱容“未婚生育”是對婚外情提供便利,不應該支持。(8月7日 《今日早報》)
應該說,“未婚媽媽”的存在,既是道德議題,也是法律議題。因為處于經濟困境中,采取眾籌的方式募集“社會撫養費”,必然會引發道德與法律范疇內的雙重考量。需要厘清的是,即便“未婚媽媽”在道德層面存在瑕疵,但卻不該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干預和約束,而是應該對其生育權給予應有的保護。
從計劃生育管理的角度來看,當未婚生育行為影響計生政策實施時,政府可以通過“社會撫養費”進行管理,但該政策內容不該與《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的精神相悖。依據《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同時,類似規定也出現在《繼承法》中。不難看出,只要“未婚媽媽”沒有超生,母親和孩子的權益就理應得到充分保障,對其征繳“社會撫養費”,涉嫌侵犯財產、人格歧視。
如今,婚姻家庭觀念日益多元化,“未婚媽媽”數量也在不斷增多。對于該社會現象,部分人對“未婚媽媽”嗤之以鼻,認為通過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方式,能夠凈化社會風氣。但是,道德的歸于道德,法律的歸于法律,對于“未婚媽媽”來說,不該在道德領域內去承擔法律義務。法律規定的“婦女平等權”,并不只是局限于男女平等,其還包括了婦女之間的平等,而生育權是否應該受到保護,并不以是否結婚作為前提和依據。
道德范疇內的“過錯”,不該在法律范疇內“埋單”,剝奪法律權利,加重法律義務的做法,都是站不住腳的。更何況,“未婚媽媽”并非全部存在道德瑕疵,其中部分選擇未婚生育,可能是背離其主觀意志下的被迫選擇,也是令人同情的弱勢群體。假如,再對這樣的弱勢群體征收“社會撫養費”,即便其理由再堂皇,也難以消除對特定人群實行歧視政策的嫌疑,這與法律規定中的“人性化”內涵和精神,無疑是沖突和對立的。
“未婚媽媽”眾籌“社會撫養費”,雖然只是個案,但卻反映出了當前亟需關注和解決的社會現象。作為計生部門,還是應該恪守法律立場,在計生的手段和方式上遵循法律規定,并充分保障女性個人權利。唯有如此,才能體現出計生部門應有的法治思維,避免“未婚媽媽”遭受道德與法律的雙重歧視。